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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泗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济室字〔2010〕8号)和《中共泗水县委、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泗发〔2010〕3号),设立泗水县财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农办下属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县人事局承担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职责。

(五)加强预算和税收管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强化收入分配财税调节功能,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县财政、相关税收的规范文件,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泗水县财政局泗水县财政局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相关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根据县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分配计划;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建议,拟订县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相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评审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

(九)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财政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信访、政务公开、会议组织、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党群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二)法规税政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组织拟订财政、相关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相关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条款;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县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建议;拟订县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工作。

(三)预算科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县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县对乡镇(街道)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国库科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算;组织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工作;管理县级财政和预算单位帐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县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兑付有关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监狱、劳教等系统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六)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七)经济建设科(挂企业科牌子)

承担工业、商务、交通、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收取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损失冲销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核准工作;负责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算审批工作;负责旅游饭店企业取得无偿划拨土地转移作固定资产审批工作;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

(八)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拟订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村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全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十)金融与国际合作科(挂县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计划指标审批工作;拟订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县与国(境)外财经交往合作事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工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会计科

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准则,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人员编制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总会计师1名(副科级)。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原县农办下属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调整由县财政局管理。

(二)县财政局与县国资委的关系。县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审核,组织并监督所监管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县财政。县国资委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由县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县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局监督。县国资委负责监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县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须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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