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国土资源局
目录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拟订土地政策、矿产资源、测绘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级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指南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全县土地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行为,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承办探矿权的审核、报批事项。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审查、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事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质资格审查、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发布我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10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信息、保密、保卫、应急、后勤保障及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党群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拟订并实施信息上网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承担全县国土资源数字信息的接收、整理、建库及维护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县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矿产、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注销登记许可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采矿范围划定;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工作;负责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以及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工作。
(三)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四)财务科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及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负责调处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群众性上访事件;负责监测全县建设用地审批动态;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等工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执行土地调查、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县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地籍信息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级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会同农业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县测量控制系统、测绘基准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全县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承担全县航空摄影、遥感测绘和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县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矿产资源管理科
拟订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的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参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十)监察信访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违法案件;承办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审核报批《采矿许可证》。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通航河道内采砂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开采砂,按照有关规定,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在通航河道内采砂,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砂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通航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泗水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规格和编制按照泗编办〔2005〕9号、泗编〔2008〕8号和泗编〔2008〕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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