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
- 中文名
- 易性者
- 外文名
- Transsexualpeople
- 类 别
- 人物
- 解 释
- 通过手术改变性别
- 英文称呼
- Mixter
目录
易性癖一般从幼年即懂事起就有性身份认同障碍,青春期心理逆变,持续 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强烈要求通过变性手术来改变自身的性解剖结构,在变性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痛苦,甚至导致自残、自戕。
易性癖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男女皆可发病,可见于不同的民族和职业,发病者的生活经历、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也不尽相同。
基本上有两个,一种就是内在的原因,由生物因素所致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讲DNA决定;第二种就是后天的教育,人生影响,主要受父母或是监护人影响。
整形外科医院性别重塑中心主任陈焕然博士说,其中30%的变性人都是因为在幼儿时期接受了错误性教育。
据陈博士说,在性别重塑中心接受变性手术的有五类人:先天易性癖、阴阳畸形人、后天易性癖(指定性别错误)、外伤导致性特征模糊和先天性别特征不明显人,其中有30%的变性人都是因为从小被性别错误指定所造成的。如果家长从小正确引导,那么可以避免孩子的终生痛苦。
对此陈博士解释,一些家长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抚养孩子,比如男孩子长得漂亮就装扮成女孩来养,或者喜欢儿子就把女儿打扮成男孩来养。虽然大人们觉得好玩儿,但有研究表明,人类对性别的自我启蒙是从2至3岁开始的,因此家长们的特殊爱好往往会对孩子造成不良性别诱导,长大就容易成为性身份心理障碍患者——后天易性癖。
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变性人进入人们视野,人们也开始慢慢接受这个一直游离在边缘社会的人群。但总的来说,他们的社会待遇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
变性人存在于世界各地,可见于各种民族和工作,而这些变性人的生活因为受到社会的各种排斥,他们大多生活的都非常痛苦。每年因变性自杀的人很多,通过变性则可以减轻他们的压力,使他们以新的面孔积极面对生活。变性也会引来社会一些社会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
张克莎原名张克沙,1962年5月出生于大连一个部队高干家庭,张克莎在家中排行第七,有五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到张克莎已经是第六个儿子,但张克莎从小举止行为都更像一个女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特别钟情于穿花衣服、玩橡皮筋、学编织、勾花。做一个女人的想法一直伴随着张克沙成长。1983年,实在忍受不了自己男儿身的张克沙来到了北京,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整形科接受了中国首例变性手术,成为“中国变性第一人”,并且改名张克莎。
法律地位改善
2009年11月24日,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性别认同障碍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生物学伦理基础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面临困难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建议
明确和保障性别异常者的权利,无疑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宽容开放的应有之义,然而,简单的引入第三性别,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或许过于昂贵;较为可行的路线是,通过比附和拟制,尽量往既有的二元体系上靠,将为性别异常者创建的新权利通过简单的接口接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而对婚姻法的扩展或许是找到这种接口的一条便利途径。
2012年11月30日,比利时一名男子在与妻子共同生活19年后突然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原来是个男人,随后愤而申请离婚。比利时一变性人冒充女人被发现,其丈夫感觉受到欺骗而决定离婚。
比利时变性人隐瞒身份与丈夫生活19年备受关注,当变性人丈夫得知这个真相后,整个人都快崩溃了,由于倍感侮辱,欲与变性人妻子莫妮卡离婚。可在这19年里,比利时男子杨却丝毫没有发现与自己同床共枕19年的妻子竟然是一个变性人,一直都认为莫妮卡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女人,况且她还使用卫生巾假装来例假,隐瞒事实真相。
2013年9月,德国的一位变性人成功诞下一名男婴。虽然这名变性人外表看起来与男人一模一样,但身体特征却仍保留的女性应有的器官,例如说生殖器、子宫和卵巢。网上流传了一组该变性人怀孕的照片,一个大“男人”挺着大肚子,让网友震惊不已。
“其实,如今科技如此发达,又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呢?”有网友得知变性人怀孕生下小孩后,不禁如此感慨。据报道称,德国这名不愿公开的变性男子,原先出生时为女性,后来注射荷尔蒙顺利成为男性,但仍保留子宫以及卵巢,这也是“他”能够成功怀孕的原因。
报道称,这名变性男子不希望到医院生产后,在生产证明上被标注为“母亲”,因此选择在家里将儿子产下。
随后,德国内政部官员依照这名变性男子的意愿,在男婴的出生证明上将其标注为父亲。而为避免小孩未来长大后衍生出心理问题,当局也表示将持续关注这名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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