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鞫谳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中文名 鞫谳 拼 音 jū yàn 解 释 审讯议断(狱案) 出 自 《宋史·职官志五》 目录 jū yàn鞫谳(鞫讞) 释义 审讯议断(狱案)。 历史记载 《宋史·职官志五》:“﹝大理寺﹞ 元丰 官制行,置卿一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讞之事。” 清 沈德潜 《百一诗》之一:“鞫讞恣挞辱,需索空鸡豚。”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正六品 下一篇 从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