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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邑制

采邑制, 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是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以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拉丁文为(beneficium)。最初是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宫相期间(714年至741年)实施的改革内容之一,是对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革,即将土地及当地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制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1]
中文名
采邑制
外文名
beneficium
又    名
西欧采邑制
所属时期
中世纪
所属地区
西欧

目录

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以前墨洛温王朝时土地都是无条件分赠的,而采邑制则将土地及其上面的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

发展过程

背景

在查理·马特任墨洛温王朝宫相时,出于战争的需要,不断扩充自己属下的封臣(附庸制),并向他们封赐一块土地作为采邑(采邑制),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和提供服军役时的马匹及武器装备。

到了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制分封给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国。

英国则从威廉一世开始也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役。

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

发展

加洛林王朝(751-911)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

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

1、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

2、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 ,采邑都应交回。

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

衰落

9世纪以后,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到了11世纪采邑制基本上已经废弛了。

法律

肯定采邑世袭的法律,法国以877年《凯尔西口令》为准,德国和意大利则以1037年的《封土律》为准。

作用意义

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

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

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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