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的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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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的组织处置。这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必要措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执行程序,注意把握政策界限,确保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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