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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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济宁市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的机动车在人行道或其它公共场所停放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移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将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的对在河道滩地违反规定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移交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工作;督促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查办。
(三)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集中执法活动的协调、调度、指挥工作;对镇街城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镇街开展违法建筑整治活动;负责各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建设项目会同规划局进行跟踪管理、执法检查、违建处罚。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人民防空管理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经营性专用亭子的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镇街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考核。
(九)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督办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公、违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人事秘书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机关效能、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大执法活动社会新闻发布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参与各分局人事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督查科(建设管理科)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处理城市管理执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办理、发放及年审工作;负责对各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各分局违法建设的日常督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处各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
(三)市容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负责办理主要街道、公共场所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设置活动许可;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和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设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对各管理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协调、指导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镇街的关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镇街城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督促镇街开展违法建筑整治活动。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市容管理和规划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拆除对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违章建设;负责指导、协调、调度村(居)城市管理工作。
(二)各执法分局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管理、指挥、调度、监督、考评、奖罚、年度考核由镇街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按邹编〔2009〕3号和邹政发〔2008〕61号文件执行;按照中央编办发〔2009〕65号文件,不再管理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具体改革另行部署。
(三)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因告知或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环节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的查处问题。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凡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镇街负责查处、拆除。市规划部门对违法、违章建设的违法性质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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