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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4号),设立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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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4号),设立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除村镇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及市政管理的具体职责划转由各区行使;将村镇规划职责划转至市城乡规划局;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划转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增加散装水泥推广的指导管理职责和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加强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并指导县(市)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负责对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配合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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