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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即: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存在中央银行里,用于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保证客户取款的需要。这部分存款就叫做存款准备金。

目录

存款准备金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银行吸纳的存款,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它有防止商业银行盲目放贷导致银行没有充足资金兑现储户的存款的作用。如果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就意味着吸纳的存款能够放贷出去的越少,间接性的减少了货币的供应量,有可能促使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以保证能吸纳到更多的存款,贷款能获得收益。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2015年2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种类

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种。

我国从1987年起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相对是固定的,由于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从最高的17%,逐年下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做为一项窗口指导货币政策,使用比法定存款准备金频繁。

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把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存款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存款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一般,人们只研究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存款准备金”运营问题。

特点

“存款准备金”的特点是典型的规模可测、可控资金,只要 “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热钱”、“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 

影响

由于存款准备金不能被商业银行用于贷款,所以存款准备金数额的大小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及市场上流动资金的数量。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商业银行用作一种宏观调控的工具,利用这个工具,就可以控制市场上资金的数量,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 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也就是储户的存款总额的7%是不在市场上流通的,放在中央银行。如果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是冻结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增加,市场货币进一步减少。一般会导致货币购买力上升,可以抑制通胀。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

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支付风险,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率上交中央银行的风险准备金。预防出现可能的储户集中取款,银行无法支付,产生银行信用危机,进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主要影响:

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还有可能高息揽储,即提高利率以吸引资金存入银行,增加可以运作的资金。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这时候负债经营的企业是最难过的,上市公司若需要资金很可能增发股票或不派发股利。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上市公司会出现融资困难,可能增发股票,股票得不到股利。(还要看政策对于银行融资的影响大小)

4、基金:没什么直接影响,国内的基金参与的市场都是只能单方向(做多)操作获利的,随基金所参与的市场的波动而波动。 5、期货:短期有利空影响,对一些商品期货会有较大利空影响。因为货币少了,所以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会增强,所以期货会利空。我国目前还未有这种类型的金融期货,所以基本上影响不大。

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对于老百姓而言,存钱的是爷爷,银行会很欢迎;贷款的是孙子,因为银行可操作资金减少,会很惜贷。存在银行里的资金收益会提高些。

效果

第一,可以将金融机构分散保管的准备金集中起来,防止存款人集中、大量挤提存款而导致支付能力削弱,对经济金融产生破坏性影响,保证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金融业的稳定;

第二,用于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贷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增强中央银行资金实力,使中央银行不仅有政治实力,还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

局限性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局限性:中央银行难于确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时机和幅度,商业银行难于迅速调整准备金数额以符合提高的法定限额,如果少量的超额准备金难以应付,会使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因此,这一工具是一件威力巨大但不能经常使用的武器。

含义区分

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存款准备金利率

存款准备金比率是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利率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利率。因为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是资产,对于中央银行是负债。负债付息,资产收息。所以,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交准备金,中央银行是要向商业银行付利息的。

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发放贷款,全部以存款准备金方式交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一样有利息收入。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中央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中央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

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之间的数量关系:

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总额

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

制度简介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

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准备金,以备存户提款的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从法律上约束金融机构留足准备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存款不致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变化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是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清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存款准备金可用于清算,由中央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有利于社会资金的顺畅周转和金融机构资金的有效运用。

三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会相应增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防止通货紧缩。反之,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减少,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会相应减少,有利于控制经济过热和治理通货膨胀。

制度改革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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