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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大克

乐大克,男,汉族,1960年3月生,江西东乡人。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博士学历,曾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5年6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乐大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
乐大克
性别
籍贯
江西东乡
出生日期
1960年3月
毕业院校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民族
汉族
学位
博士
入党时间
1983年3月
参加工作时间
1976年12月

目录

1976年12月--1978年03月,江西省

2015年6月26日,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乐大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7月2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乐大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5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罢免乐大克的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撤销其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依法双开

2015年10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乐大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乐大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进行钱色交易、权色交易。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乐大克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乐大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5年10月30日 据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6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近日,河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乐大克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乐大克受贿案,对被告人乐大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乐大克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乐大克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3.0274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大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乐大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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