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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

失联,是指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的现象。如:载有239人马航客机失联,154名中国乘客失踪。

目录

失联,是指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的现象。

失联与失踪区别

失联特证

失联,是指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的现象。

1,是指物体。如航空器,航海器等。

2,带有出行,航行必备的通讯设备并与地面保持稳定联络的物体。

3,当在规定时间,不能取得联络时,可认定其“失联”。

失踪特证

失踪,是指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发生。

1,是指人下落不明。

2,由失踪人的种害关系人发起,

3,可宣告失踪(诉讼),可产生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变化。

人宣告失踪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新英,女,1950年6月25日出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精神病,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新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文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新英为失踪人顾文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蒯传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华[2]

飞机失联

载有239人马航客机失联 154名中国乘客失踪[1]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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