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政局
目录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山东省政府民政部门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四)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调整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供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七)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并指导区(市)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市际及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信访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计划财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宣传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民政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全市民政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报革命烈士;审报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荣军康复医院、光荣院建设。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军地开展双拥活动;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表彰;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双拥创城工作。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承办市直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拨发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并指导区(市)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区划地名办公室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总体规划;负责审查、呈报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与临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名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市民政局机关编制总额为34名,其中行政编制30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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