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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相关培训工作。于茂清为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目录

(一)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相关培训工作。

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2]  设。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宗教房产管理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通讯、信访、档案、保密、史志、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宗教团体财务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和宗教团体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培训、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宗教房地产政策及宗教法规有关规定,指导宗教团体直接管理或受宗教团体委托管理全市宗教房地产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负责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

三、宗教一科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参与起草贯彻实施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具体办法,承办有关道教、佛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宜;联系佛道教人士,帮助指导佛道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佛道教教职人员;审查、报批和管理佛道教团体、工作机构及佛道教界人士的对外交往;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佛道教团体、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佛道教寺观、佛道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批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对全市宗教事务工作的综合调研、信息统计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等工作。

四、宗教二科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涉外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境内外国人的天主教、基督教宗教活动进行依法管理;参与起草贯彻实施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具体办法,承办有关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教界人士,帮助指导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审查、报批和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工作机构及人士的对外交往;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批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宣传教育科

负责拟定我市贯彻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办法;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局综合信息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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