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目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2]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信访、会务、督办、机要、保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编报市本级排污费的年度征收计划和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组织编制全市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与使用;负责局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站建设。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复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公文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四、政工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协管工作。
五、科技标准科(挂国际合作科牌子)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负责管理环境标准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环境标志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负责调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分解落实工作;管理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台帐,考核各县市区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负责检查与总量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工作;负责环保“以奖代补”考核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提出有关总量控制对策措施建议;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
拟订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工作。
八、污染控制科
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企业环境行为认定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综合协调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其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登记和核与辐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发证与管理;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网络的管理;承担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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