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
- 中文名
- 光污染
- 外文名
- light pollution
- 学 科
- 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天文学
- 伤 害
- 眼睛、神经系统
目录
1、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包括可见光、
近视与环境有关,人们都知道
依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光污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国际上一般将主要光污染分成3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
光污染随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弱
在环境中光源消失,污染即消失
相对性分为两个方 面,一是只有在一定的环境背景下才会有光污染,光污染是相对于背景说的;二 是对一些人造光属于污染,是否是光污染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结论
1.要减少光污染这种都市新污染的危害,关键在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布置光源,加强对广告灯和霓虹灯的管理,禁止使用大功率强光源,控制使用大功率民用激光装置,限制使用反射系数较大的材料等措施势在必行。作为普通民众,一方面切勿在光污染地带长时间滞留,若光线太强,房间可安装百叶窗或双层窗帘,根据光线强弱作相应调节;另一方面应全民动手,在建筑群周围栽树种花,广植草皮,以改善和调节采光环境等等。
2.建议国家制定与光污染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还很少有人认识到光污染的危害,因此根本还没有这方面统一的标准。专家认为在我国城市夜景观建设迅速发展的时候,尽快制定景观照明的技术标准是必要的。我们不要去走别人已经走过的弯路。另外,专家认为加强夜景观设计、施工的规范化管理也十分重要。我国目前从事灯光设计施工的人员当中专业技术人员很少,许多产生光污染和光干扰的夜景观是由不科学的设计施工造成的。1999年《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试行),2004年《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标准》,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3.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光源。现阶段虽然有大多数地方会自觉使用节能光源,但还有一些场所未能做到自觉使用节能光源照明。
很多社会运动家主张尽量使用密闭式的固定光源,使得光线不会被散射。此外,改善光源的发射方法及方向使得所有光线皆射得其所,以尽量减少照明系统的开启。
密闭式照明系统在正确安装后,可以减少光线泄漏至发射平面以上空间的可能。而照射至下面的光线往往正是射得其所,因为当光线向上射至大气层后,便会产生天空辉光。部分政府及组织正在考虑或实行将街灯及露天体育场的照明系统改为密闭式照明系统。
密闭式照明系统可以防止不必要的光线泄漏,并能减少天空辉光,同时亦可减少眩目的光线,因为光线不再散射,人们受到不必要光线影响的情况变少。而且计划推行者亦指出密闭式照明系统能更有效运用能量,因为光线会被照射到需要的地方而非不必要地散射至天空。
密闭式固定光源使得使用低能量消耗的灯泡变得更亮,有时效果比起使用高能量消耗但散射的灯泡更好。不过在任何照明系统里,天空辉光都有可能会因为地面反射光线而生成,这种反射应尽量减少,如尽量减少使用高能量消耗的照明系统及两个照明系统间尽量相距较远。
最普遍的关于密闭式固定照明系统的批评是其美学价值不足。此外历史上固定照明系统并非大型市场,可说是无利可图。基于其特别的照射方向,密闭式固定照明系统有时亦需要专业技师来安装以达致最佳效果。
不同照明系统有不同的特性及效能,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照明系统错配,而这便会造成光害。通过重新选取恰当的照明系统,光害的影响便可尽量减少。
很多天文学家向其所在的社会推荐使用低压钠蒸汽灯,这是因为其单波长的特性使其释出的光线极易隔滤,而且价格不高。在198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将所有街灯均改为使用低压钠蒸汽灯,这大大方便了其附近的利克天文台的观星活动。
但使用低压钠蒸汽灯的固定照明系统会较其他的体积为大,颜色亦不能分辨,这是因为低压钠蒸汽灯所释出的为单波长的光线,此外还与黄色的交通灯光线发生冲突。因此,很多政府部份均使用更容易控制的高压钠蒸汽灯来作为街灯提供照明。
在部份情况,重订现有的照明计划会更有效率,如关掉非必要的户外照明系统及只在有人的露天大型运动场打开照明系统,这样亦能减少光害。
现实上亦有国家开始重订照明计划,如英国,其首相已提出了详细的郊区照明计划以保护环境。
加拿大亚伯达省卡加利在2002年至2005年间亦将大部份住宅区的街灯换成更高效率的类型。这个计划是为了节省开支及保护环境,安装费用估计到2011年或2012年便被会节省的开支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妨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为限制光污染而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国外早在70年代已出现,而我国一直处在“光污染” 环境立法的空白点。1972年苏格兰的安德鲁天文台和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斯托姆诺天文台就已提出天空光影响天文现象的问题。1980年国际天文联合会和国际照明委员会联合发表了“减少靠近天文台城市的天空光”的文章。然而在我国正式制定相关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光污染第一案”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的处境却有些尴尬。标准是有了,但市民对光污染的投诉却比较困难。环卫部门虽明确表示,接受景观灯造成的光污染投诉,但环保部门同时表示,对于灯光使用单位没有强制力,同样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当然在该案中,《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贯穿始终,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告律师认为如果原来起诉的话,可能面临证据、依据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他已经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出台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积极的意义。负责审理该案的曹法官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 “对于处理这些不可量物,在以往的实践中,可能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由于这个标准的出台,这种主观判断就变得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光污染的解决难度极大。
到现今为之,虽然目前我国有综合性的环保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有专门环境立法,如《水法》、《森林法》等,但都没有涉及光污染的规定。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追究造成光污染者行政、民事等责任的规定。
某些省市的条例、规定中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都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只强调应当防治,至于具体如何防治及光污染侵害发生后如何处理则并未提及,也无相应的罚则,不成体系,根本谈不上可操作性。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效,即其适用范围及效力极为有限。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定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缺乏,其程序上更是一片空白,这源于我国环境法体系不完善的现状。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性法律规范很少且多分散于各实体法中,而有关光污染防治的实体法规定极不健全,更不必说相关的程序法内容了。这必将使实体权利失去制度的保障,从而使光污染侵害的充分救济难以实现。
但是,对于光污染这样一个可测量的东西,由于没有法律出台,而地方政策又有很多不够详细的地方,致使其在被引用的时候又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并且会使很多深受光污染危害的人在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时候会觉得模棱两可,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光污染,投诉后光污染问题可不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等等。而这个问题正是给一部新出台的适用于光污染的法律——《物权法》带来了困扰。
在这种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解决光污染问题有衍生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于相关的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了,也难以进行“执法”。因为相关环保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光污染投诉的处理办法,所以执法无据,如果确实给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危害,一般只能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还有一样和立法同样重要的东西,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那就是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测”。
据了解,并没有对光污染的明确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同时作为一种新生的污染源,光线到底会产生多严重的危害性,应该有具体的数字指标。然而这些东西在环评中都是空白的。所以,如果将光污染加到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评中,由于缺乏标准和技术支持。
完全黑暗的天空。黄道光,黄道带,以及对日照都能看到。黄道光达到醒目的程度,而且黄道带延伸到整个天空。甚至仅使用肉眼,M33也是一个极为清晰的天体。天蝎座和人马座中的银河区域可以在地面上投下淡淡的影子。裸眼的极限星等可达到7.6至8.0等;天空中的木星或金星甚至会影响肉眼对黑暗的适应程度。气辉(一种一般出现在地平线上15°的天然辉光)也稳定可见。使用32cm的望远镜,经过努力可以看到暗至17.5等的恒星,使用50cm的望远镜在中等倍率下可以达到19等。如果你在由树木围绕的草地上观测,那你几乎无法看到你的望远镜、同伴和你的汽车。这里是观测者的天堂。
典型的真正黑暗观测地。沿着地平线气辉微弱可见。M33可以被很容易的看到。夏季银河具有丰富的细节,在普通的双筒镜中其最亮的部分看起来接像有着纹路的大理石。在黎明前或黄昏后的黄道光仍很明亮,可以投下暗弱的影子,与蓝白色的银河比较它呈现很明显的黄色。任何在天空中出现的云就好像是星空中的一个空洞。除非在星空的照耀下,你仅能模糊的看到你的望远镜和周围的事物。梅西耶天体中许多球状星团都是用肉眼就能直接看到的目标。裸眼的极限星等可达到7.1至7.5等,32cm望远镜则可达到16至17等。
乡村的星空。在地平线方向有一些光污染的迹象。云在地平线处会被微微的照亮,但在头顶方向则是暗的。银河仍然富有结构,M4、M5、M15和M22等球状星团仍是肉眼明显可见的目标。M33也很容易被看到。黄道光在春季和秋季很明显,但它的颜色已难以辨别。距离你6到9米的望远镜已变得模糊。裸眼的极限星等可达到6.6至7.0等,32cm反射望远镜则可达到16等。
乡村/郊区的过渡。在人口聚集区的方向光污染可见。黄道光较清晰,但延伸的范围很小。银河仍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缺少大部分的细节。M33已难以看到,只有在地平高度大于50°时才勉强可见。云在光污染的方向被轻度照亮,在头顶方向仍是暗的。你能在一距离内辨认出你的望远镜。肉眼的极限星等可达到6.5等,32cm望远镜在中等放大倍率下可以达到15.5等。
郊区的天空。仅在春秋季节最好的晚上才能看到黄道光。银河非常的暗弱,在地平向方向不可见。光源在大部分方向都比较明显,在大部分天空,云比天空背景要亮。肉眼的极限星等为5.5至6.0等,32cm反射望远镜则为14.5至15等。
明亮郊区的天空。甚至在最好的夜晚,黄道光也无法被看到。仅在天顶方向的银河才能看见。天空中的地平高度35°以下的范围都发出灰白的光。天空中的云在任何地方都比较亮。你可以毫不费力的看到桌上的目镜和一旁的望远镜。没有双筒镜M33已不可能看到,对于肉眼来说M31也仅仅是比较清晰的目标。肉眼极限星等5.5等,32cm望远镜在中等放大倍率下可以看到暗至14.0至14.5等的恒星。
郊区/城市过渡。整个天空呈现模糊的灰白色。在各个方向强光源都很清晰。银河已完全不可见。M44或M31肉眼勉强可见且不十分明显。云比较亮。甚至使用中等大小的望远镜,最亮的梅西耶天体仍显得苍白。在真正的尝试之后,肉眼极限星等为4.5~5.0等,32cm反射望远镜勉强可以达到14.0等。
城市天空。天空发出白色、灰色或橙色的光,你能毫不困难的阅读报纸。M31和M44只有在最好的夜晚才能被有经验的观测者用肉眼看到。用中等大小的望远镜仅能找到最亮的梅西耶天体。一些熟悉的星座已无法辨认或是整个消失。在最佳情况下,肉眼极限星等为4.0~4.5等,32cm反射望远镜则为13等。
市中心的天空。整个天空被照的通亮,甚至在天顶方向也是如此。许多熟悉的星座已无法看见,巨蟹座、双子座等暗弱的星座根本看不到。也许除了昴星团,肉眼看不到任何的梅西耶天体。只有月亮、行星和一些明亮的星团才能给观星者带来一些乐趣(如果能观测到的话)。肉眼极限星等为3.0~4.0等或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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