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
- 中文名
- 国际经济组织
- 外文名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 组 成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
- 成 员
- “国家”
目录
1、 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际经济组织的渊源:各国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
3、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类型(正式成员和准成员);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向世界各国开放;向特定区域国家开放;向一些国家开放或向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开放);成员资格的取得(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成员资格的丧失(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4、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股东会);执行机构(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行政机构(秘书处)。
5、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一国一票;集团表决;加权表决。
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一般国际法;各国国内法;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
7、国际组织与国家的区别:国际组织不拥有主权,其成立的依据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限于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国际组织不需拥有领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领土最高权。
8、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缔约权;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能力;特权与豁免权。
9、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基金组织的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其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组织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投票权与表决(投票权与其所缴份额多寡密切相关。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法律人格(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七月、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其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除非因起诉或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
根据1944年7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国际开发协会。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所谓世界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提供长期贷款。
方面的法律规范:成员资格(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该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该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中国是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但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会通过决议,承认并恢复了中国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组织机构(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投票与表决(按认缴份额享有表决权;表决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法律人格(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律地位,特别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
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宗旨相对于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三个新因素:涉及服务贸易产品;表述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1950年非法占据中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宣布退出总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主权国家资格加入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的机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协商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
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通过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定贸发会议为联合国常设机构。
贸发会议的组织结构:成员(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于1972年首次派代表参加贸发会议,成为其成员国)组织机构(会议、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分别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商品委员会,投资、技术与有关金融问题委员会和企业、商务便利与发展委员会);决策方式(一票投票权;采用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
各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间的联系和合作比较密切。具有法律性质的结构联系表现在,只有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才能申请加入世界银行。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就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不能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其成员方在其章程性文件中授予。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性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缔约或签约权、取得与处置财产权、进行法律诉讼权。有的还规定具有特权和豁免权。事实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非成员国家的广泛承认,越来越多的国家或个人与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往来,签订经济合同。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是其法律地位及权力并不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也不是“超国家”实体,其法律地位仍受其章程性文件约束。此外,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更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具有国家主权,不拥有领土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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