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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年7月1日
施行日期
2015年7月1日

目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表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挂》,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此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另外,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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