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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

择校费也称教育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即不选择在所在学区上学,而选择其他更加优质示范性的学校上学,为了选择好点儿的学校,缴纳一定费用给学校。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择校现象已初现端倪。高昂的赞助费、特权生等问题不断出现,社会上对择校费的作用和影响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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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简单说,就是一个学生毕业学校后,向上一个学习阶段的学校进行学习,从而选择好坏学校学习,而教育局规定的所属地区的路段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想不去路段学校学习,就必须去别的学校,就要交一定择校费,同时转学也需要择校费。择校费还包括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教师慰问费等各种变相称呼。

相关机构对中国35个主要城市进行的2010年度公众教育满意度调查显示,88.6%的公众认为本地中小学择校问题“非常严重”、“比较严重”,而这一数据在北京地区超过95%。教育部表示,一些地方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教育部表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是当年群众反映强烈的两大难点问题,连续几年处于群众投诉的前列。

在择校竞争中,政府、学校和市场、家长和学生是三个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一方面,主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国家意志、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一方面,市场推动和家长的择校需求十分强劲。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软弱、被动的是政府管理。

截至2012年,在一些大城市,择校竞争已蔓延到了“幼儿园升小学”。有评论认为:择校问题,已不仅仅是对家长和孩子心力的煎熬,它所形成的庞大而锐利的利益块垒,已经戳伤了社会公平、背离了义务教育的本义。

产生原因

1、择校费的收取具有可能性:

其一,资源的稀缺性及学校的差异性。由于中国大部分学校是由政府举办的,而国家当前还没有富裕到可以承担起所有学校学生的教育费用。2005年,中国财政性教育支出才占GDP的2.79%,教育投入的不足,势必造成教育资源的稀缺。

其二,旧体制对学校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学校发展的不平衡。学校也被划分成了三六九等,且各自在教育中的地位并不相同。再加之地区差异,发达地区的教育比落后地区发展得更好,普通高中阶段的差异尤为明显。教育投入主体多元化的观点认为家庭作为教育的消费者,应当为教育有所付出。而消费领域所遵循的“论质定价”的原则,就为直接向家庭收取不同金额的择校费提供了依据。

2、教育垄断为高额择校费提供了条件

中国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举办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政府在学校发展方向、规模及速度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形成了较强的垄断。虽然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经济上的垄断,但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来讲,家长们是很难找到同等质量的“替代品”的,所以他们往往就只能成为价格的接受者。正因为如此,学校及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都选择了收取高额的择校费,甚至将价格一抬再抬。

3、不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及用人制度刺激了高额择校费的收取

虽然,中国自20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了素质教育,国家也一直在改变考试决定学生一切的用人选人制度,但是考试仍然是各个组织人才选拔的重要方式,各单位在用人时又特别重视应聘者的文凭、毕业的学校等。名牌大学的文凭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往往比一般大学高,其毕业生获得的经济效益也较高,这就致使家庭在教育选择中不得不追求名牌学校和高学历。通常,家长们认为好的学校是通往成功的捷径,因此,他们也就忽略了交易中的公平性,自愿地用高额的择校费来换取并不等价的教育。

负面影响

1、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成为空中楼阁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和行政手段来进行的。

一方面,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的性质。择校费的金额往往是由教育部门或学校确定的,家庭只能是作为价格的接受者。另一方面,通过择校费的收取,本来师资、设备就较强的学校又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从而可以吸引更优秀的教师、更优秀的生源。如此一来,薄弱中学与之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两极分化也会更加严重。这也会促使更多的学生涌向这些优质的学校。高额择校费的收取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均等分配,使资源的流向表现出强烈的“马太效应”,造成好的学校越来越好,差的学校越来越差。同时,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也难以获得与高收入家庭的学生同等的入学机会,这在极大程度上破坏了教育公平。

2、导致“设租”与“寻租”等腐败行为的产生

由于对择校费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择校费的金额又相当高,大大超出了生均成本。这就刺激了教育中“设租”与“寻租”行为的产生。

首先是教育行政公职人员的“设租”行为及学校的“寻租”行为。这主要表现在,教育行政公职人员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干预和阻止供给增加,形成需求大于供给的局势,从而为其牟取利润设下“埋伏”;

教育的稀缺又增加了其潜在的利润。这种利润主要就表现在择校费的收取上。因此,为了获得这一利润,学校就会干扰甚至破坏市场的自然法则及国家的公平政策,转而利用行贿、回扣等方式去寻求某种“政策保护”或“法律保护”,获得收取高额费用。

其次是学校领导人及家长的"设租"与"寻租"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家长一方面会利用其自身的权力来影响或限制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决策(例如,供电部门、电信部门等与学校有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些部门的权力拥有者就可以借此来要求降低对自己子女的择校费);另一方面,学校领导人“权力利己效用”的膨胀,导致其对职薪以外超额收入的追求。家长们抓住了这一心态,便花费小于择校费的钱或物去贿赂这些人员,从而减少择校费金额,降低自家学生的教育成本。

3、影响学生成长和社会稳定和谐

高额择校费的收取还可能使青少年心理承受不应有的压力,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成长。此外,一些家长因为付出了高额的费用,就会想办法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于是,他们会利用其职业优势来赚取更多的利润。如果这种情况不断扩大,不断恶化,肯定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治理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立足治本,应在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1、办好每一所学校。

重点调整相关教育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困难学校的支持;建立健全办学设施设备均衡配置的制度,实施优秀校长、教师轮岗制度,加强校际间的对口支持。

2、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制定相对统一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与教师工资标准,使学校从筹资压力下解放出来。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收支情况、办学效益评估监督,控制学校借口经费不足而使各种收费合理化。

3、拓宽选校渠道,科学引导家长的择校需求。

很多家长不问孩子情况,只是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好学校”,这种选择办法人为地窄化了选择通道。实际上,对于不同学业基础、不同兴趣爱好、不同发展倾向、不同住地的学生,好学校的标准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通过宣传引导,让更多的家长认识到适合自己孩子的学校才是好学校。

4、寻求更多人理解和支持的招生办法。

可考虑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若干套招生办法,交由群众来充分讨论,通过投票、调查、评议会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了解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相应权力机构来确定招生办法,减少各种不规范择校现象。

5、规范收费,降低收费。

治标的办法是管理好收费,直接出台政策不许择校收费,同时进一步规范收费、降低收费比例与额度,目前,义务教育采取前一种思路,高中阶段采取后一种思路。但是,前一种思路似乎很断然地解决了问题,但有许多时候是从公开操作转为暗箱操作,收费的标准、程序、手段更加多样无序。后一种思路实行起来简便规范,高中择校“三限政策”总体执行得较好。

政策

2010年底,教育部曾发布“禁令”,要求各地3到5年基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但是,广州、北京、南京等地中小学择校费不降反升。

2011年11月,教育部又再次重申“十条禁令”。

2012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教育部明确表示:“占坑班”、择校费、特长招生、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等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行为都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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