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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托

专利信托是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的转化工作委托别人(即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利委托,并着力于将受托项目进行转化的一种信托业务。本文从专利信托的定义、概念、功能、运用领域、受托条件、现实意义、展望和管理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
中文名
专利信托
解    释
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法    规
接受专利委托
便    于
读者学习和理解

目录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专利信托,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的转化工作委托别人(即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受托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利委托,并着力于将受托项目进行转化的一种信托业务。专利信托是专利权人以出让部分投资收益为代价,在一定期限内将专利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市场价值进行深度发掘和适度包装,并向社会投资人出售受托专利风险投资收益期权,或者吸纳风险投资基金,构建专利转化资本市场平台,从而获取资金流。

功能

尽管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专门针对专利权开展专利信托业务仍是一个崭新领域。分析日趋多元化的专利信托功能,将有助我国专利信托制度的运用。

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

人类为了更有效的转移和管理财产,总是在不断寻求和完善更有效的制度设计。在大陆法系国家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赠与、遗嘱是两种主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代理和公司则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管理设计。现代信托通过受托人的财产管理活动,实现财产转移的功能。专利信托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种情况是他益信托。专利权人希望将一部分财产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但考虑到某些因素(比如第三人未成年、缺乏管理能力等),又不愿意立即直接向第三人转让专利。这时专利权人交付信托,通过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从而使第三人享受到与转让专利相同甚至更为优厚的好处。另一种情况是自益信托。专利权人因自己没有转化能力,或缺乏理财能力,将专利权交付信托,借受托人的管理活动,以达成自己的心愿。由此可见,专利信托的实质是一种权利转移与权利管理的法律设计。其基本功能不外乎:一是转移专利,在他益信托场合得到更多体现。二是管理专利权,这充分体现在自益信托场合。

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

经济学家认为,专利制度以静态效应??由于垄断而使价格上升为代价提高了动态效应??激励技术创新和进步。这里存在着一个假设:私人企业存在的创新能力,正在等待由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予以释放。企业管理专利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都只是一种手段,专利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是连接手段和目的的桥梁。通过专利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来获取企业的商业利润。一方面,专利权本身就是商品,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进行交易。企业将专利权进行许可或转让,就是将专利权视为一种商品。另一方面,专利权可以被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内化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但是不管专利权如何具有创造性,如果不把它们转换为企业的商业利润,那么这些专利也将毫无价值。只有将专利权的价值扩展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成为带给消费者价值的核心能力的一部分,专利权才有价值。如果专利权不能产生经济收益,那么企业就不愿意取得并维持专利权。

就传统信托而言,偏重在因保值功能而设定信托,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财产的丧失或减少。有时受托人为了追求利润,而甘愿承担投资风险来实现增值功能。专利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使享有专利的知识产品保值和增值。保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价值的丧失或减少。增值就是通过将专利商品化和产业化,获得商业利润。受托人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追求专利利用的最大利润。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极差的专利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融资作为一种信用活动,其偿付的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资产直接可用性导致的交换价值,以及资产运用能够获得的未来收益。资产融资最初的运用,主要依赖于资产本身的交换价值。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资产的交换价值向无形的预期收益拓展。例如,一个企业拥有专利资产,以前只能通过转让专利获得资金,现在可以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来融资。

现代信托的发展,使得信托被利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资产证券化功能。亦即透过信托合同的签订,来分割委托人(创始机构)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投资大众,进而获取资金。为便于转让,将委托人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割,以受益证券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表彰受益权,则可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日本《资产证券化法》即设定特定目的的信托制度,以促进特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特定目的信托,就是以受益权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等特殊目的而设定的信托,而且受托人所发行的受益证券具有流通性或投资性特点。根据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受托机构可以资产支持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何谓“受益证券”,没有解释。按照台湾《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受益证券是指特殊目的信托之受托机构依资产证券化计划所发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该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息及其它收益之受益权持份之权利凭证或证书。

实际上是将特殊目的信托中的受益权与证券制度结合在一起,衍生出的一种新的证券形式。信托的本质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利益分配。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受益人则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受益权”。就内容而言,受益权大致包括:信托利益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为了促进受益权的流通,可以将受益权进行量的分割。在不变更权利内容的情况下,按比例分割为小额或标准化的基本单位。将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受益证券,从而完成量的分割,即谓受益权证券化。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专利借助信托制度完成两次权利转换。先由专利权转换为本质上为债权的专利许可应收帐款,再将专利许可应收帐款转换成信托受益权。第一次权利转换主要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第二次转换则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

运用领域

尽管在我国只发生过一起专利信托案例,但专利信托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我国还是具有广阔运用前景。

我国专利界一直认为:企业专利意识淡薄,不注重专利保护,不积极申请专利。这种观点显然比较肤浅。我国专利平均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享有专利的科技成果没有面向市场;另一方面,专利所有人没有转化的能力。传统利用专利的方式??许可和出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专利许可使用或转让的前提是必须有接受该项专利的受让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原因,使得专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存在着一定困难。由于专利所有人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必要的管理经验,并不是每一个专利所有人都愿意将专利折价入股。科技成果权利化的结果,就是获得专利。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固然是因为专利意识较差,没有及时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专利。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还有许多专利被束之高阁,没有进行商品转化。专利转化途径的单一,是我国专利商品化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专利信托将信托制度运用到专利领域,通过发挥其保值与增值功能来促进专利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是将专利技术转化的一种新型方式。从制度安排来看,其最大的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专利管理制度。相对于那些既缺乏资金、又没有专利管理经验的权利人来说,受托人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管理专利的经验,能较为顺利地将专利商品化。利用是财产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专利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利用,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技术的更新换代、市场的变化以及高昂的维持成本可以将专利的价值消耗殆尽。在权利无法直接通过企业或市场进行利用的时候,将既具有潜在价值又背负高额排他成本的专利委托给受托人,在保值的前提下实现增值,在增值的同时实现保值。目前我国一些信托公司,诸如金信、厦门国际、国联信托投资公司,准备逐步开发专利信托产品,积极探索专利信托。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如何有效的管理集团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资产,一直是母公司非常关注的问题。传统集团公司内部的专利管理模式有4种。这些管理模式主要是围绕专利管理职能的划分和专利权归属建立起来的。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专利集中管理与所有,即专利权由母公司享用并集中管理使用。它有利于集团公司整体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能够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自主地利用专利。第二种管理模式是专利集中管理和单独所有,即由集团内的各种公司享有自己申请的专利权,但由母公司集体管理使用。与第一种管理模式相似,这种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整体集团专利战略实施,具有较好的执行效率。其优点在于,子公司能够自主运用专利。由于子公司各自拥有专利,因此专利的激励作用下,能够战略性地开发和利用专利。第三种管理模式是专利单独管理和所有,即由各个公司单独取得专利并独自管理使用。每个子公司,都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管理和利用其所拥有的专利。当子公司之间的经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时,适于采用这种模式。第四种管理模式是“集中”与“单独”模式的结合。这种模式是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的结合。它既能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战略的开展,又能确保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有效的利用专利资产。

为了实现这4种专利管理模式,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转移法,即将专利资产由专利权人向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转移。另一种为合同法,即集团公司内部签订专利开发和管理协议。但这两种方法均存在着一定问题。转移法主要面临着三个难题:(1)在专利转移过程中,需要对每一个专利进行评估,而专利评估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2)集团公司内部专利转移产生的经济补偿和税收问题。(3)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补偿具有不确定性。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困难,如集团公司内部专利许可费可能存在争议,难以确定。每一个公司都各行其是,母公司难以从集团公司的角度运用专利等。

在集团公司专利管理中引入专利信托,能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完成专利的公司作为委托人,将专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母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然后,母公司根据集团内部的需要,以专利许可的方式进行开发和利用。专利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独立运作和开发受托专利。委托人则可以获得稳定的信托收益。这样,母公司既可以将集团内部的专利资产进行整体运作,实施全面的覆盖整个集团的专利战略;而且也可以增加集团内部专利开发利用的积极性,降低专利和开发成本。专利信托还可以被用作破产隔离工具,确保濒临破产的子公司的专利不被纳入破产财产。信托制度所具有的转移和管理功能,可应用于专利资产管理,替换传统集中或分散的专利管理模式,甚至还可以根据专利资产的需要创造新的附加功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于专利许可产生的未来的应收帐款信托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向投资者发行受益权凭证。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只对专利许可产生的应收帐款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需要对委托实施证券化的公司进行评估。证券化的信用是基于专利许可的可信度和现金流获得资金。通常创新公司没有很多有形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或设备,却拥有很多专利资产。虽然拥有技术优势或专利资产,但由于他们尚未充分发展或获得足够的信用,通常难以获得商业上所需资金。考虑到创新企业对资金的高度需求(主要用于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高度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固定还款期限的股权融资似乎比有固定期限的债权融资更适合。但是对于不愿意公开,或所有权人希望保留管理权的中小企业来说,通过风险资本的股权融资通常并不适合。在此环境下,强烈需要一种创新机制使创业公司能够基于专利许可产生的应收帐款、独立于公司的评估来获得资金。所以专利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创新企业获得融资的一种有效方法。

专利信托过程开展专利信托推进机制创新

专利信托过程由3个环节组成:受托-经营-收益。受托是信托的基础,在这个环节中,一是筛选可行的专利项目。二是签订好专利信托合同。经营是信托的关键,受托后能否有效地经营是保障受益人权益和获取经营利润的根本。首先是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市场价值进行适度包装和深度发掘,并通过多种手段向社会推出。其次是向社会投资人出售受托专利收益期权,或者吸纳风险投资,构建专利转化资本市场平台。然后是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武汉市有关部门设想通过专利信托这种金融工具真正实现无形资产的最佳运营。目前在受托的专利中,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就“无逆变器不间断电源”专利以700万元的转让价格签订合同。

受托条件

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专利应属自主专利。委托人用于信托的专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专利证书,并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②具有一定期限的专利有效期,原则上发明专利离期限届满日十年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离期限,届满日五年以上。

③受托专利产权关系、法律状态明晰,无质押、无其它法律纠纷。

④专利权人同意出让专利转化所得收益的给受托人,用于支付专利转化过程中的宣传介费、专利年费、受托人的佣金等各种纲用开支。

现实意义

专利转化实施难的问题,除了专利本身的问题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方面没有有效的结合,要提高专利技术的转化率,必须要筛选好的专利、有必要的资金、合适的经营者和包装宣伟,这些要求缺一不可。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好的专利不一定是尖端科技项目,而是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其次,筹集专利转化的奖金需要有特殊的融资渠道;第三,一个优秀的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者;第四,包装宣传在专利转化工作中更是被人忽视,致使许多专利养在深闺人未识,如何使这些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解决专利转化难的关键。

专利信托就是基于这种思路,它与一般的市场中介行为不同的是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受与利权人的委托之后,通过发行志得投资受益权证的方式筹集专利转化的风险基金,将知识酱、金融酱和产业资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受托的专利进行产业化,使专利权人、风险投资者、专利实施方共享转化的收益。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有一些自身无法完善的弊端:首先,专利权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或者是一个小团体所以他信息资源就相对比较少:其次,缺少专利转化资金的融资渠道;再次,专利权人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在奖金缺乏的情况下包装宣传工作必然不利,致使许多专利“养在深闺人未识”。

专利信托业务是解决“专利转化实施难的问题”,保证专利年费的交纳,使专利权人的专利能够保持下去;其次,专利权人可以从专利的“艰难”的转化工作中解放出来,不需要自己去找专利转化渠道;不需要担心年费的交纳;不需要担心专利法律上的维权问题;不需要亲自去经营管理自己的专利,就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回报,并且专利人可以从事其他的研究,开发其他的专利项目,以得理人的回报,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是一件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情。

专利信托不仅是专利技术转化方式上的一种变革,而且也是信托业务中的创新之举,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有形资产(主要是资金),专利信托使无形资产首次进入信托领域,实现了无形资产和金融资本的嫁接,为专利技术的转化注入了源头活水,而且也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吸引更鑫的风险资金进入专利转化领域具有世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此项业务的开展,信托投资公司也开拓了融资渠道,扩大了资金流量,使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更多的产业,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A、减少了企业对专利的审评工作的强度。

首先,因为专利信托的项目是经过专利局认真仔细审核之后才向信托投资公司推举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是很可靠的也就是说个业如果实施该项专利,其法律纠纷会相对比较少,同时该专利被专利局无效的可能行就更小,可以减少企业实施专利后的后顾之忧;其次,受托的专利项目还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审核对于专利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预期利润都又较科学的和研究,所以对于企业可以减速少对这项的审核工作,节省人力物力,时专利技术能更快地投入生产环节。

B、专利信托业务是一个新型的信托业务和专利转化的新形式。

所以成为各种媒体也会竞相追逐新闻热点。信托投资公司在专利信托期间会对各项专利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使专利产品家喻户晓。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省企业人笔的广告费用;同时也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

C、专利技术的实施本身就是新兴生产力的诞生,可以产生更高的生产效率。

无数企业实施专利技术后,经济效益迅速上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实施专利技术,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法宝。

D、信托期间,还有专利信托公司的风险资金的进入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维权保护。

在信托期间,信托投资公司有为专利技术产生任何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义务,这样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节省不少的费用和精力。同时,依靠信托投资公司的雄厚的奖金背景和专业的融资手段,就可以使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良好,同时可以吸引大量的风险投资,以推动企业的运作。

业务展望

在吸纳国内的风险投资的同时可以通过国际因特网人力宣传我国的专利技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专业人士进行融资,大力吸纳国外的风险投资或流动资金的进入。在加大我国的资金总量和流量的同时也将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必将捉使我国的经济得以腾飞,以更好的姿态迎接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专利信托业务成功开展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开展专有技术(即KNOW-HOW)的转让或信托业务,当然其间一些法律款和技术条款需作一定的修改。如专有技术也能进入信托投资这一领域,必然对我国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现在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会同时注册一些防御性商标,以防其他企业的仿冒。但在另一方面这些防御性的商标又成为企业一人笔的闲置资产,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而企业又出于种种原因对这些商标“相用又不敢用”的境地。笔者认为通过专利信托业务的开展,是否能对商标资产的合理利用有所借鉴。这样,对于企业,对于企业,对于人民,对于国家都是有益的。

运行模式

在专利信托中,特定的专利管理公司成为“受托人”,集中管理专利。依据信托合同,每个成员公司成为“信托人”,将专利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维护和利用这些作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例如,某企业集团由多家公司组成:A公司将专利权信托给管理公司,但倾向于自己利用专利。禁止管理公司将其权利许可给第三方。其目的在于利用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来申请和获得权利,并提高维护和管理专利的效率。B公司将部分专利信托给管理公司,目的在于通过许可专利获得收益。F公司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设立信托,希望通过集中管理来提高效率。专利管理公司根据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将专利分为I领域和Ⅱ领域。当企业集团内的A和B公司与企业集团外的X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专利管理公司仅将B公司授权的专利许可给X公司。这样既保护了A公司的技术垄断优势,同时又满足了B公司收取许可收益的愿望。从x公司处获得的专利许可费经由专利管理公司支付给B公司。当与F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集团Y公司要求获得F公司的专利许可时,专利管理公司可以拒绝专利许可要求。专利信托的运行模式如图所示。

图示:专利信托的运行模式

相对于专利分散管理而言,专利信托的优势非常明显。第一,将企业集团内部分散的各项专利集中管理,避免了每个成员公司单独谈判交易和分别管理的高昂成本。第二,母公司可以了解企业集团专利的整体状况,从战略的角度管理和利用专利。第三,虽然传统的集中管理模式也能将专利集中,但在专利权转换和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支付方面却存在一些缺陷.专利信托则可以完全避免这方面的缺陷。

但是,以信托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并不一定适合企业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公司。笔者认为,选择专利信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集团必须拥有足够多的专利。如果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只拥有少数一些专利,那么选择专利信托既不能降低管理成本,也不能形成专利群优势。(2)具有希望通过集中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调查显示.我国80%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成员均设立专利管理部门,显然会增加管理成本。存在大量专利需要管理但管理成本又非常高昂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信托来实现专利集中管理。(3)希望通过信托来获得专利许可收益的。对于企业而言,专利具有许多不同用途。有些专利权利人只希望自己实施,有些专利是为了实施“专利阻扰战略”,将专利作为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不希望通过许可获得收益。对于这些专利由权利人自己管理。比信托管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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