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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民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1〕14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1〕27号),保留徐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徐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徐州市民政局。

目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及工作办法指导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组织销售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三)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受理民政工作方面来信来访;组织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十六)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接待、后勤、保密、信息化、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办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承办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享项。

(四)优抚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抚恤优待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全市抚恤优待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处级)

组织实旅今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办法;指导军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与社会救助处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组织核查灾情及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研究全市行政区划布局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区域调整及市、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的审核报批;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县(市)、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承担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组织销售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社会事务处

组织指导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俗改革;推进殡葬改革;贯彻执行收养登记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承办民政工作领域对外交流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市“双拥”工作办公室(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保留牌子)

为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全市“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沟通军政联系;组织、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县(市)、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分工

徐思群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财务管理、规划统计、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福彩中心。
周  凡党委书记,主持局党委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援疆、工会工作。
王广建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负责救灾救助、应急保障、扶贫、机关党建、团建、老干部、妇女儿童、百姓办事“零障碍”、文明城市创建、“三解三促”工作;分管社会救助处、救灾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团委。
齐  飞党委副书记、双拥办主任、副局长,主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社会事务管理、城市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分管社会事务处,市殡仪馆、第二殡仪馆,第一、第二公墓管理处,双山公墓管理处、平价公墓、殡葬监察大队、救助管理站、军供大厦、民兵训练基地。
王家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区划、勘界、地名管理、福利慈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广慈医院、民政医院、爱心医院、捐助服务中心、慈善服务中心、生产管理处、养老服务中心;联系市慈善总会。
王建军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局机关办公、档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12345”政府热线、网络发言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退役士兵安置培训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安置办,第一、二、三、四、五军休所,军服中心、军供站。
周宏益党委委员、老龄办主任,主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吴  颖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批工作;分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服务处)、社区服务中心。
王宜敏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管纪委工作;负责党务督查、政务督查、行风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访工作;分管纪委监察室。
李明辉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优抚、涉军稳定、法治城市创建、依法行政、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分管优抚处、政策法规处。
崔  宁委委员、工会主席,主管工会工作;负责福彩中心工作。

直属单位

徐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共23个,分别为:
徐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服务中心
徐州市军运供应站
徐州市军供大厦
徐州市社会福利院
徐州精神病院
徐州民政医院
徐州市爱心医院
徐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处
徐州市救助管理站
徐州市社会福利有降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徐州市殡仪馆
徐州公墓管理处
徐州市第二公墓管理处
徐州市第二殡仪馆
徐州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
徐州市社区服务中心
徐州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
徐州市民兵训练基地

办事指南

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二、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办理材料
(1)筹备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一式3份);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一式2份);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7)验资报告;
(8)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起草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所需其他材料,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4)经审核准予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同意筹备的文件;不同意的,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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