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鉴燎
- 姓名
- 曹鉴燎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55年11月
- 入党时间
- 1974年11月
- 籍贯
- 广东广州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暨南大学
- 学位
- 博士
目录
1974年7月后,
2013年12月19日,据
2016年1月12日,
2016年1月29日,曹鉴燎在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受贿款项超8000万,判处曹鉴燎受贿罪名成立,处无期徒刑。曹鉴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于2013年12月被省纪委宣布接受调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1991年至2013年间,曹鉴燎利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天河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增城市等地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2674万元(包括人民币4670.0253万元、美元40万元、港币2952.5万元)。
此后检方追加起诉,指控其收受广东企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泽坤贿赂款850万元。曹鉴燎被控受贿金额超过8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检方指控的所有事实,认定其检举朱某某、吴某系立功,应予从轻处理。对其判处其无期徒刑,罚金250万,并对其以及其子名下多套房产予以没收。
2017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受贿上诉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3年,曹鉴燎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天河区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2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曹鉴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曹鉴燎长期大肆收受贿赂,多次索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大部分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庭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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