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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远辉

余远辉,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中共南宁市委书记。2015年5月22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2015年6月)正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0月16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7年4月28日上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中文名
余远辉
性别
籍贯
广西恭城
出生日期
1964年1月
毕业院校
武汉大学
民族
瑶族
学历/学位
在职研究生/博士
入党时间
1984年12月
参加工作时间
1986年7月

目录

1982—1986年,广西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6—1989年,广西农学院农学系团总支书记

1989—1991年,大连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

1991—1992年,广西农学院团委副书记

1992—1994年,广西农业大学团委书记兼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正处级)(其间:1993—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4—1995年,广西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1997年,广西钦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7—1998年,广西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996—1998年,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8—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1年,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中青年领导干部赴美英语培训班学习)

2001—2006年,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2000—2003年,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4年,外交学院司局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4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6—2008年,广西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2008年,广西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兼)

2010—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兼)(2008—2011年,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11年,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学习)

2013年5月—2015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中共南宁市委书记

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第九、十届委员、常委

2015年5月22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2015年6月)正接受组织调查。

相关事件

接受调查

2015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的余远辉接到了即刻去自治区党委开常委会的通知。余远辉坐定之后不久,多名纪委工作人员突然破门而入,将其带走。

当天晚上7点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于春生向南宁市四大班子通报了余远辉落马的消息。

2015年5月22日23时30分,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罢免职务

2015年5月2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西自治区党委常委余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510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亲属担任秘书,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挥霍浪费公款,公车私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余远辉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开庭审理

2017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案在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被告人余远辉直接或通过家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1.18913万元。余远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4月28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远辉先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长、梧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南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金减免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18913万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远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余远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2017年4月28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远辉先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长、梧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南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土地出让金减免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189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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