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
- 中文名
- 民法总则第184条
- 别 名
- 好人法
- 通过会议
-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 通过时间
-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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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程新文说。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通过新闻报道可知,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凝聚着众多人大代表的心血和期望。从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到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时相关条款修改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其中的“重大过失”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随后草案再次修改,对救助人承担责任作出严格限定,但部分代表认为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据此,草案建议表决稿最终删除了“重大过失”字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享有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
不难看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断修改的过程,就是人大代表不断为“好人”争取更多权利、免除更多责任的过程。这种“锱铢必较”的目的只有一个: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变成现实,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实际上,任何规则的确立都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最彻底的“好人法”同样如此。现实中,确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过失而使受助人遭到伤害,譬如一个人出于好心开车送受伤者去医院,却因驾驶不当发生车祸,让受伤者再次受伤甚至死亡,如此情形,救助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救助人不承担责任,可能对受助人不公平;如果要救助人承担责任,他可能觉得“好人没好报”。最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动辄得咎,做好事还要背负沉重的责任包袱,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譬如不愿开车送受伤者去医院,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所以,利弊权衡之下,宁肯以免责条款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其利远远大于其弊。
说到底,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弘扬社会风尚,涵养社会美德,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温暖有爱的社会之中。
当“好人”要有心又有能力
帮忙不添乱,呼唤更多人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
如何像专业人员一样迅速判断出倒地不起的人需要什么帮助?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急诊室主任杨艳敏告诉记者,第一时间对需要施救的人进行心脏按压复苏是不需要犹豫的。
“人一旦发生心脏骤停,通常10秒左右意识丧失,30秒呼吸停止,4分钟后发生脑死亡,心脏按压可以手动帮助被施救者恢复血液流动。即便被施救者并不是心脏骤停,心脏按压的动作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杨艳敏说。
如何让更多人具备基本的急救常识?寓教于乐的科普是很好的途径之一。北京协和医院胸外科医生邴钟兴主演的《最炫急救风》医学科普MV今年在网络热播,将双手交叉掌根发力、用上半身垂直下压等知识重点融入其中,通过鲜活的演示让更多人了解心肺复苏急救时的关键要诀。
“若有路人能够及时为患者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坚持等到专业的医护人员赶到,将大大提高急危重患者救治率。”杨艳敏说。
不少专业人员还提到,对心脏骤停患者,只做心肺复苏有时难以抢救过来,需要使用除颤仪,建议推广在机场、体育场、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场所配备除颤仪。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了解除颤仪使用方法的普通人寥寥,大部分普通群众几乎没有接受这方面培训的机会。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组数字,目前深圳市市民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仅为1%,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及率多数超过10%,在日本的中学生中甚至达到92%。
“《中国心血管病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率总体呈上升态势。从之前培训的情况看,公众对急救知识有较强的学习热情,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普及。”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主任陈韵岱说。
王成说,民法总则第184条通过法律形式让好人出手没了后顾之忧,但要做到有效及时的帮助,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才能让更多好人出手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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