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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联邦制(英语:federalism)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中文名
联邦制
外文名
Federalism
属    性
复合制的国家结构
构    成
政治实体

目录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联邦制国家全球分布(深色部分)联邦制国家全球分布(深色部分)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现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约有二十多个。

阿根廷

23省、1联邦地区

澳大利亚

6州、1领地、1首都特区

奥地利

9联邦州

比利时

3文化区、3地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政治实体

巴西

26州、1联邦地区

加拿大

10省、3地方

埃塞俄比亚

9区、2特许城市

德国

16联邦州

印度

28邦、6联邦属地、1国家首都辖区

伊拉克

18省

马来西亚

13州、3联邦直辖区

墨西哥

31州、1联邦区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4州

尼泊尔

14专区

尼日利亚

36州、1联邦首都地区

巴基斯坦

4省、4联邦直辖区

俄罗斯联邦

22自治共和国、46州、9边疆区、4自治区、1自治州、3联邦直辖市

圣基茨和尼维斯

2岛、14教区

南非

9州

索马里

18省、1特别市

苏丹

17州

瑞士

26邦

阿联酋

7酋长国

美国

50州、1联邦特区、7地区

委内瑞拉

23州、1首都特区、1联邦属地

苏联

南斯拉夫

捷克斯洛伐克

塞尔维亚和黑山

荷兰

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现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但自奈温将军(General Ne Win)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当时的联邦宪法后,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

比较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联邦制与邦联制的比较

两种制度的比较列表如下:

联邦:“联合的国家”

邦联:“国家的联合”

范围

联邦的范围小,联邦之中无邦联

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

机构

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

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职权

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地位高于组成单位;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的宪法和法律,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

国际交往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相同点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渊源

简介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圣经》记载

据《圣经》记载,以色列诸部落为了摆脱埃及法老统治和对外帮作战,曾结成紧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纪——722年)。(8)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结成过著名的安菲替温尼同盟,进行了与波斯的战争,在希腊晚期,又出现了名垂青史的亚该亚同盟、埃托利亚同盟。同盟的名称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与政治生活”。(9)这种结盟传统,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欧洲,仍绵延不绝。始于9世纪的德意志邦联,是当时存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进犯,中欧的三个自治市签署永久联盟条约,结成了后来发展到有13个成员的瑞士同盟。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面对天主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双重迫害,新教徒在荷兰境内组成了尼德兰联省,它迅速强盛起来。但这些同盟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federation),与后者相比,是松散、脆弱的,学者们称之为“邦联”(confederacy)以示区别。这一点非常重要,下面将进一步说明。

古代邦联

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作为国家之间的联盟,邦联实际上是指挥加盟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彼此关系的政府间组织。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邦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加盟成员握有军事实力,外交上的独立性很高。这是一种以主权国家政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开它们的历史,虽然可以看到联合所带来的显著好处,甚至战胜强敌的辉煌篇章,但也到处写着猜忌、不公、争斗、内乱、分裂,并不乏被外部势力离间和征服的悲剧。

近代联邦制

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教训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确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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