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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众

陈安众,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湖南宁远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2013年12月8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4年5月20日,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9月,由安徽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2014年12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5年2月,被提起公诉。2015年4月2日,蚌埠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陈安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认定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姓名
陈安众
性别
出生日期
1954年1月
入党时间
1976年12月
籍贯
湖南宁远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学位
硕士

目录

1972.03——1972.12,湖南省岳阳市国营君山农场六分场五队插队知青;
1972.12——1978.0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农场总场团委专干、党委办秘书;
1978.03——1982.01,湖南师范学院(现湖南师大)政治系学习、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1982.01——1984.12,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专业学习(中央党校范若愚教授研究生);
1984.12——1985.04,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教师;
1985.04——1985.09,中共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西北巡视员小组成员;
1985.09——1987.03,中共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1987.03——1991.12,中共湖南省长沙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1991.12——1993.06,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
1993.06——1994.09,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市委组织部长;
1994.09——1996.11,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第一校长;
1996.11——1997.03,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1997.03——1999.08,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999.08——2000.01,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0.01——2001.06,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1.06——2002.01,江西省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01——2004.05,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4.05——2006.11,江西省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萍乡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6.11——2008.01,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8.01——2008.11,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中共九江市委书记;
2008.11——2010.01,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10.01——2013年12,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违纪调查

被免职

2013年12月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中纪委37个字的通报中,目前尚未点明陈安众具体在哪方面涉嫌违纪违法。2013年5月至8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对江西进行了巡视。9月媒体报道,巡视组通报,江西有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节假日收送红包礼金等问题。

立案侦查

2014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被逮捕

2014年9月16日,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副省级)涉嫌受贿罪,由安徽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

被“双开”

经查,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陈安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囯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安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安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安众,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陈安众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认定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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