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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指在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队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玉米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促进玉米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中文名称
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时间
2016年

目录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行玉米生产者补贴,促进玉米实现供求基本平衡与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新格局。

()统一标准、保障收益。省级相关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扣除按照规定由省里统筹用于种植结构调整部分)和当年全省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全省统一补贴标准,保障农民基本收益。

()统筹调整、协同推进。根据《意见》规定,省政府统筹调剂10%的中央定额补贴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种植结构调整,支持玉米生产、流通、仓储、加工和发展畜牧业等。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实行面积和补贴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实际种植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玉米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在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的

面积。

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种植面积,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的面积,不享受玉米生产者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和省统计局、农委核实的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我省当年亩均补贴标准。

()补贴程序。

1.面积核实。各市()、县()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组织统计、农业部门于7月至9月对辖区内玉米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生产者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坐落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9月末前市()、县()和农场统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将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报市()、县()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审定。1015日前,市()、县()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将辖区内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统计局和省农委,同时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生产者补贴的依据。1020日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将分县补贴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发放。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玉米生产亩均补贴标准和省统计局、农委函告的分县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亩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当地玉米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省农委主要负责牵头做好玉米生产者补贴工作,负责加强玉米生产技术指导,提高玉米品质;与省统计局一起负责做好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指导等工作。省粮食局主要负责做好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玉米等工作,防止出现“坏粮”和“卖粮难”。省物价监管局负责做好玉米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读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发改委、农委、财政厅、统计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补贴政策的跟踪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转付、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惩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通俗易懂地进行政策解读,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掌握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文件

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以来,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进行改革或发出改革信号。2014年率先对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开展目标价格补贴试点,被认为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首次探索。玉米积累的问题较为突出,2016年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生产者补贴制度,被解读为中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借鉴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经验,结合玉米供求实际,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多措并举消化玉米库存。玉米只是阶段性过剩,短期内存在去库存问题。玉米作为重要的能量饲料,需求呈增长的趋势是长期的。去库存要从根本上消除导致高库存的原因,建立粮食供求平衡的长效机制。玉米市场价格由供求关系形成,农民就会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种植结构。从供给层面,继续推进“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主要是适当调减非优势区,特别是黑龙江北部和内蒙古东北部第四、五积温带以及吉林东部山区,通过市场引导和政策扶持,把越区种植的玉米退出去,扩大粮豆轮作和“粮改饲”规模。从需求层面,国内玉米的主要走向,饲料约占65%,玉米深加工不足30%,食用不足10%。通过加工企业补贴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玉米转化加工,发展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条,把“粮仓”变为“粮仓”+“肉库”+“奶瓶”+“糖罐”+“燃料箱”。目前来看,国际油价处于低位,而木薯淀粉价格高出玉米淀粉价格一倍以上,玉米加工燃料乙醇具有价格优势。

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后,国家不再是玉米收购的主力军,多元主体市场化收购将成为今后玉米收购市场的常态。国家和地方(特别是农发行)要加大对玉米收购的信贷支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粮,变“储粮于粮库”为“流通于市场”,增强产业活力,也有利于降低库存和缓解卖粮难。

建立托底收储制度。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后,经销商自己寻找买家,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入市会更加谨慎,预期农民出现卖粮难的概率加大,特别是遭遇自然灾害的时候,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中都曾出现卖难问题。可参照粮食专项储备管理办法,对粮食调控储备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中储粮等大型企业可结合国家粮食储备的任务,当出现卖难时入市托底收购。

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和细则。针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各自制定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提出完善建议,优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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