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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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