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