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
- 中文名
- 张翔
- 国 籍
- 中国
- 民 族
- 汉
- 出生地
- 陕西临潼
- 出生日期
- 1969年4月
- 职 业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 毕业院校
- 西南政法大学
目录
1991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
1994年考取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师从寇志新教授,
1997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2003年考取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师从马俊驹教授,
2006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为王利明教授,
2008年完成工作任务出站。
2003年11月,获得副教授职称;
2008年12月,获得教授职称。
2007年12月,被任命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主管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律指南针(即指南针)司考民法独家授课名师。
上律指南针(即指南针)司考民法独家授课名师。
司法考试民法国家级辅导教师,著有《指南针民法攻略》,被学生称为“民法萌叔”。
自1997年研究生毕业至今,在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从事民商法学教研工作。
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物权法领域占有制度的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从占有到物权》(《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和《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两篇论文。
一、占有和物权是物之意志支配的两重载体,从而物之支配具有权利支配与事实支配双重形式。物之支配的排他性、对抗性、支配请求权以及物权变动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均可以从上述权利支配与事实支配的区分与联系中进行考察并得到判断。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机制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
三、在不存在抽象所有权观念的社会,物之归属乃是商品交易中信用的物上担保的载体。这种物上担保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表现为活卖,而典制则与活卖具有同一性质。
四、为了缓解支配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罗马法上的役权制度所采取的详尽细化、适度抽象等一系列法律技术,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启迪意义。
五、近代法律人格的伦理基础,是抽象人格技术的成因,它保障了人格的平等。现代民法的“弱者”保护技术,其着眼点在于人格通向法定权利的法律事实环节,而不可能动摇法律人格抽象的伦理基础。
六、人格权作为一种实在法上的权利,以人的伦理价值的外在化为实在法上的权利客体作为逻辑前提。这一前提反映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法律实证主义的思维下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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