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卡
- 中文名
- 枫叶卡
- 外文名
- the card of maple leaf
- 类 型
- 加拿大永久居民卡
- 时 间
- 2002年6月28日
目录
这种新型,塑料质料的卡片,如皮夹般大小,具有多项安全防护特性,卡片上有雷射印刻的照片与签名,并载有持卡人的外表特征,如性别、身高与眼睛颜色等,而且枫叶卡含有一个比银行金融卡磁带还要精密的高科技设计,内含永久居民身份确认所需的所有数据,唯有经授权的官员才能读取这些数据,它并不会用作追踪持卡人的活动,故有保障持卡人隐私权的作用。 自2004年一月一日起,枫叶卡将完全取代旧式的移民纸,摆脱大而不易携带,且容易被涂改、影印或冒用之后顾之忧。2009年8月24日,加拿大公民和移民局开始启用如下图所示新版枫叶卡。
加拿大枫叶卡效期为自发卡日起五年。 但有些例外情况,如在境外因未 履行居留义务而经最后判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则申请人可申请为期一年之枫叶卡。 枫叶卡申请必须在境内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位居住于加国境内之保证人,该保证人必须为加拿大公民,且已认识申请人达两年以上,此保证人 职业可以是(1) 专业会计师;(2) 脊椎指压治疗师;(3) 宣誓官;(4) 牙医;(5) 医师;(6) 礼仪师;(7) 太平绅士或法官;(8) 律师;(9) 金融机构经理;(10) 省 议会议
员;(11) 国会议员;(12) 市政府书记;(13) 公证人;(14) 联邦或省政府部会官员;(15) 大使馆、领事馆或高级专员公署官员;(16) 牧师;(17) 药剂师;(18) 警 官;(19) 邮政局长;(20) 专业工程师;(21) 社工;(22) 中小学或大学教师;(23) 兽医。不管您是第一次申请枫叶卡或日后五年期满重新申请第二张枫叶卡均须通过『居留测试』,凡持有加拿大永久居留 身份者均须在任一个五年期间履行居住义务达730天以上,除五年期间在加拿大境内实际累积居住天数达730天以上外,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视为已履行居住义务:
(a) 随同持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家庭成员居留在加拿大境外;
(b) 被加拿大企业派驻于海外之全职员工,或派驻在海外之加拿大官方全职公务人员;
(c) 持有永久居留权之家庭成员被加拿大企业派驻于海外担任全职员工,或派驻在海外任加拿大官方公职人员,在该情况下随同该家庭成员居留在境外;
(d) 曾持有返加证。
上述所谓之加拿大企业必须是根据加拿大法律所成立之公司,并在加拿大境内持续经营,具有营业获利能力,且大多数股份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所持有,凡为履行居留义务而设立之企业并不认定为加拿大企业;而所谓的全职员工系 指加拿大境外关系企业之约聘职位,或加拿大企业或公家机关于境外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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