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中文名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发布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通过时间
- 2009年12月10日
- 施 行
- 2010年3月1日
- 发布内容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地 区
- 上海
目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0日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2016年,上海将修订现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拟实现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同时考虑将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随着依法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例如,《条例》规定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某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室),工作场所只规定国家机关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等,与《公约》要求采取有效立法措施,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仍有明显差距。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现行《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第八条的核心精神,重点的思路是:第一,实现本市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第二,坚持多部门执法。在综合考虑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教育与惩戒并重。进一步突出场所管理主体和吸烟者的责任,优化处罚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提高违法成本。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按照新规,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新规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从过去餐厅、宾馆、娱乐、公交等场所允许设吸烟区转变为“室内全面禁烟”是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这意味着各种“吸烟室”设置都将会逐步拆除,从此成为历史。
除了“室内全禁”外,以下6类室外的公共区域也将禁烟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2、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3、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4、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根据新规,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除上述外,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设定应符合4条规定
1、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违规惩罚方面,禁烟范围的单位违规,处以2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200元罚款。
对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在人大审议过程中,不少人对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的执法问题有疑虑。对此,新规中也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上海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将实施, 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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