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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军

李晓军,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河北滦县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唐山市政府副市长兼市委农工委书记。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目录

1982.09-1983.05,唐山地区行署办公室干部

1983.05-1990.09,唐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员

1990.09-1992.10,唐山市政府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92.10-1996.10,唐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处主任科员

1996.10-1997.02,唐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

1997.02-2000.07,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0.07-2003.03,玉田县委副书记

2003.03-2003.04,玉田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3.04-2007.08,玉田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7.08-2013.11,玉田县委书记

2013.11-2013.12,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

2013.12-2017.01,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市委农工委书记

违纪被查

2016年12月9日,据河北省纪委消息:经河北省委批准,唐山市副市长李晓军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2017年2月17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唐山市原副市长、市委农工委书记李晓军(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开除党籍

河北省纪委2017年4月28日通报称,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李晓军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称,日前,经河北省委批准,省纪委对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李晓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李晓军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通报表示,李晓军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十分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河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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