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
- 中文名
- 炒房
- 外文名
- speculate in real estate
- 类型
- 房地产类行为
目录
2003年至2004年,房地产市场最响亮的一个名词就是“炒房”。说起炒房就不得不提温州人,还是很自然地联想起炒房团和炒房(real estate speculation)行为以及他们带来的高房价。对炒房团和炒房行为进行报道、论述的很多,支持者与反对者队伍都相当庞大。虽然国家出台了大量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但真正涉及炒房团和炒房行为的却不多。 炒房者一般看中的都是中、高档项目,这种项目位置和环境相对不错,具有一定的升值潜力。平时大家并不在一起,基本上都是各逛各的,每个楼盘都会去看,有人笑称他们为“房虫”。如果对其中某个楼盘感兴趣,就打电话找其他的朋友一起来看,大家决定要投资后就去找销售主管谈折扣。当然,在这些炒家前去与销售主管谈判之前,他们已经在售楼处和销售人员有过接触甚至达成了共识。而面对如此庞大的团购力量,没有哪个销售人员会轻易放弃,因为一旦成功将会给销售人员带来一笔不菲的提成收入。所以,他们会为炒家提供最大的支持以促成这笔交易的成功。
炒家购房有个规律,那就是有新项目刚一开盘他们就会去踩盘,由于他们每次都以团购的身份出现,所以能拿到相对较低的价格。基本是找一个项目中很好的房源,无论是面积、朝向、层数,都是众多购房者最想得到的那种。这种房子升值速度最快,升值潜力最大,转手更容易。
目的不同的炒房团和炒房者其炒房行为方式也必然不同。炒房的主要目的是获利,因此如何获利,应成为划分炒房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从牟利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炒作房屋的行为:
一是通过团体购房,以团购形式增强和开发商谈判的能力,压低价格整体买入,之后再以零售价格获得回报。它类似于商品买卖中的批发与零售,其购房的目的是赚取零售时的差价。
二是通过新闻炒作、散布、传播消息等手段形成房价上涨的假象,造成虚假的供求不平衡,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再通过房地产交易获取利润。这与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市场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密切相关。一些媒体、开发商为牟利而联合炒作,也让这种行为屡能得逞。将市场即将发生变动的意思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是这种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它的行为特征和目的与证券市场中恶意散布、制造虚隔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类似,并违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
三是虚假交易。包括开发商的洗售行为以及炒房团的相对委托行为。开发商的洗售行为是指开发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其内部人员或雇佣外部人员,以炒房者名义通过虚假交易制造房地产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房产投资。其手法是开发商先预售或销售部分商品房(期房),由预
先安排好的同伙(炒房者)配合买进,继而退还开发商,取回价款。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商品房(期房)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所谓实质所有权人是相对于名义所有权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尽管商品房(期房)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资金购买的商品房(期房)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该商品房(期房)的权益的人。他们的行为或许会在开发商和炒房者的产权登记上发生移转,但事实上依然是由开发商控制与支配,这种情况下只是名义所有权的转让或名义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属于转移实质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与《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行为中的洗售(washsale)十分相似,也称为“冲洗买卖”。四是一些炒房团(包括个别炒房者)以实际交易操纵的方式炒高房地产。炒房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买进某一楼盘,使散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盲目跟进;而炒房团趁机抛售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方式类似于证券法的实际交易型的操纵市场行为。
结合对炒房团特征与类型的分析,以第一种方式炒作房屋的应视为一般性炒房,以第二、三、四种方式进行房地产炒作的应视为违法性炒房。同时这三种行为也是炒房团(炒房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集中表现,它们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无论是炒房团还是一般炒房者,只要有第二、三、四种行为的,都应当制定相应法律,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即认为一般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是具有合法性,采取实际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操纵市场的炒房团及其炒房行为应认定违法。
炒房者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上进行炒房投资,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的全国各地购房者组成的团队的一种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民间性:参与炒房行为的公民自愿组成的,以实现团体成员共同愿望(购房牟利)为宗旨的组织。它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资金来源、人事组织、事务内容等方面独立存在于政府体制之外,是民间组织。炒房行为是一种在民间进行的投资行为,它不受官方保护,也不受政府提倡。
赢利性:炒房的目的即为牟取更多的利润。炒房团以赢利为目的,是它与社会团体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炒房种类不同,其赢利的方式也不同:一种类型的炒房不以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为目的,通过持有购进的房屋,待房地产价格上涨后,再行卖出牟利;另一种类型的炒房,主观上具有影响房屋价格的故意,通过实施虚假交易、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炒作房地产,牟取暴利。
自主性:自主性是指炒房团内部实行自主管理的原则。这集中体现在炒房行为、宗旨、重大活动等重大问题均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组织控制。它可以是随时的买卖,只要看准时机,将房子买进,囤积房源,然后在适当的时机转手。
法律边缘性:高丙中教授将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分为四种形式:一是社会合法性;二是行政合法性;三是政治合法性;四是法律合法性。因此有必要分析炒房是否具有合法性。就社会合法性而言,
一直以来人们对炒房都是争论不休,但是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社会合法性。而政府对炒房也从未明确表态,其行政合法性不明。至于法律合法性,而且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有明文规定。综上,无法认定炒房合法与否,因此认为炒房具有法律边缘性。松散性:炒房一大特点是松散性。一是炒房成员往往不固定。通常炒房团的组织者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消息,再将社会上报名的人组团,赴外地看房、购房。组团的方式决定了炒房团的组成人员通常是不固定的。二是无严密的组织结构。炒房团内部无明确分工,运作方式带有随机性。
炒房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不能套用任何一种法律上已知的定义进行界定。只能认为,炒房团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社会个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结成的松散联盟,其内部聚集了大量资金,其目的均是通过投机房地产市场赚取利润,在行动时成员之间彼此联系,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较一般炒房者要大。
炒房行为的产生,是房地产泡沫经济的产物。究其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身居幕后纵容投机炒作,成为土地适度饥渴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土地开发权钱交易的参与者。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成为坐地经营的炒房势力。虽然不能肯定最大的幕后炒房者是地方政府,不过地方政府绝对是中国炒房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开发商一样是炒房大军中的大赢家。各种炒房行为的产生是各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地方政府赖以主动推动经济增长并能够独立支配的只有土地这一项核心资源了。这意味着,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因为土地的减少,银行的坏账、资源的衰竭几乎都不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最终责任的。地方政府作为最大的受益者是难辞其咎的,因为是受益者,在稳定房价等工作中就无法坚定的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指令,对房价的上升或明或暗的起了包庇的作用,从而给炒房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环境,或者说是一个温床。
房地产商手上往往都有猎头公司招来的资深会计,深谙开发商做假账的需要,可以轻车熟路地将楼盘账目上的成本金额加大。明明赚一个亿的楼盘,可以处理成只赚四千万或者更低,给外界造成楼盘成本越来越高不得不提高售价的假相。也有地产商采取更直接的骗人手段如捂盘惜售、炮制地荒论、安排民工排队制造虚假繁荣等假相。
一些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中介之间,合谋制造虚假信息,相互联手抬价,逐层加码,利益共享。另一方面,价格同盟在所谓的"定价策略"方面也有体现,几乎所有新楼盘开盘,都会以周边已售或待售房价作为定价参照,相互竞价。
“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征收到位,将是下一步管理层的工作重点。”国税总局官员在重要场合传递出这样的信息。通过相关调查和测算后发现,如果购房环节的所有税收都依法征收到位,即使房产出手价格比购入价翻两倍,炒房者至多只能赚到现在毛利的1/3。但实际情形是,多数购房环节税收都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优惠”,距征管到位差距很大,从而给炒房者留下不小“博利”空间。
而据另一位相关部委官员透露,单是依靠现有税种设置,就有足够空间可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调节。例如:七部委新规中进行调整的营业税只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种之一。所谓调整,也不过是取消了之前为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而给予的部分税收优惠。而在房地产交易环节还有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除印花税外,其他都有优惠。仅简单地取消“优惠”,税收调节空间就非常大。
而管理层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总体要求包括,整合征管资源,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先税后证)为关键,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加强诸税种的税收管理。至于是否和何时取消相关优惠,表示政策将“择机而出”。
持有环节税收积极推进,七部委新政中全额征收营业税只是一个便于操作的“应急”对策。只能抑制短期炒作的资金,有大量闲置资金的炒房客不会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稳步增长预期,长期来看,炒房者对房价上涨的预期不会降低。加上“两年内交易”期限设置以及对开发商实际难以监控,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空子可钻,从而削弱了其打击和调控楼市的实际力度。该人士表示,基于此,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楼市必须继续进行。
中国房地产市场税收主要还都集中在交易环节,而持有环节税负偏轻:企事业单位持有房产税收很少,个人名下房产的保有过程则几乎没有任何税收。由于购买、投资房地产有很高的预期收益,直接拉动了投资不断升温。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设计工作已经在积极推进中,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城市已经在空转试点,这将是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治本机制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引得社会高度关注。怎样界定“炒”?“炒”的弊端有哪些?我们又该怎样管住“炒”?人民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问哪些行为算炒房?
记者:我们平日里经常说“炒房”,能否给它一个清晰的定义?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人们最熟悉的“炒”,应该是“炒股票”,买了卖、卖了再买,主要通过买卖差价获利。针对住房的“炒”就是人们常说的“炒房”,它的实质是住房投机,基本特征是:买的目的既不是为了自己住,也不是为了租给别人住,而是闲置在那里等待房价涨起来后转手出售。也就是说,买的目的就是为了卖,为了获得买卖差价或增值收益。
记者:通常来说,投机性购房肯定算炒房,那么投资性购房算不算?如何区分投机与投资呢?
刘洪玉:我认为,区分“炒”与“非炒”,或者投机与投资的一般准则是:如果买的目的是为了卖就是炒;如果买了房子,闲置在那里不使用、不出租就是炒;如果买房后,把房子租出去,虽然也不排除业主在其后的某个时间点把房子卖掉获得增值收益,但还是可以把这种行为叫做“住房投资”,不属于“炒”。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正如你所说,投机性购房具有典型的炒房特征。而对于投资而言,大致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待价而沽的住房投资买卖,这种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等过一段价格上涨之后再卖出,它与投机的区别仅仅在于持有的时间比较长,我认为也算炒房行为;第二种:投资购买长期持有,但用于出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投资具有居住属性。通过购房面积、实际用途、购房杠杆资金比例、买卖时间长短等可以大致确定是否属于炒房。
记者: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不管租不租,购房数量也是重要指标。明显超出自住数量的,尤其使用了过高杠杆的,也算炒房,比如,炒房团。您怎么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怎么算炒房,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像过去的“炒房团”一买就是几套、十几套,甚至一买就是一个单元的现象现在可能不多了,主要是因为一线、二线城市房价已经比较高了,一些城市还采取了限购措施,但是,今年以来一线城市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的“炒”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
问炒房为啥不可取?
记者:住房本就具有居住和投资双重属性。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拿来“炒”?炒房有哪些弊端,会带来什么后果?
刘洪玉:正是因为住房具有居住和投资双重属性,而不是仅有投资的单一属性,所以才不能“炒”。保障和保护全体居民的住房权利,是政府的责任,而过分强调住房的投资属性,则会损害其居住属性。比如,炒房推高房价后,会让更多的居民难以获得住房或增加支付压力,会形成大量住房资源闲置、导致社会资源浪费,还会让住房需求信息失真、导致过量供应等等。此外,炒房是基于预期的投机行为,遇到市场不景气时,投机者最容易出现集体的“预期逆转”,从而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任兴洲: “炒房”的危害是很大的。从过去一年来房价过快上涨的城市来看,炒房带动了社会的集体恐慌,不断地、快速地推高房价,造成了房地产泡沫,也使房价严重背离了其自身价值和当地百姓的收入水平。房地产行业的特征是产业链特别长、与金融联系十分紧密,所以当楼市泡沫过高就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泡沫破灭,很可能带来系统性的风险。“炒房”还对实体经济形成很强的挤出效应,人们不愿意投资实业,觉得“干什么都不如炒房”,这不仅不利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创新,而且会扭曲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财富观,长远来看,对我国未来的总体竞争力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倪鹏飞:虽然住房有双重属性,但居住是住房本源的、第一位的属性,投资属性则是派生的属性,既来源于居住属性也应服务于居住属性,比如投资后通过出租实现收益。
炒房不仅会拖累居住的基本属性、导致房价高涨,还会产生许多不能容忍的危害:炒房使得市场需求大大超过真实的居住需求,不仅影响到价格,还会通过价格影响供给,造成资源错配和严重浪费;炒房不创造任何价值,但它造成的楼市短期虚假繁荣和高额利润,导致全社会资源要素向房地产聚集和流动,严重影响创新创业、实业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记者: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突出强调了住房的居住属性,这与当前住房市场的发展水平与阶段性特征有何关联?
倪鹏飞:当前,我国住房市场总体上已经跨过了极度短缺期,进入了相对饱和期。不过也出现一个很明显的现象:一方面,一二线城市的部分居民,新进入和将要进入城市的居民住房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一部分中高收入阶层居民,在解决自住房问题后,拥有不断增长的财富需要投资,房地产就成为很好的投资选择。这一背景下,如果不强调住房的居住功能,模糊地认为房地产具有双重属性,就会让“炒房”找到理论依据,甚至导致“炒房”泛滥;强调了居住功能,提出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则能将供需两端结合得更好,既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又解决部分中高收入居民投资问题,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刘洪玉:高房价、高地价会严重影响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要集中精力,把主要社会资源和能力投放到改革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上来。在这个阶段,强调住房的居住属性,就是让人们不要过分关注住房的投资属性,不要为了追求虚拟的住房价值而把过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其中。
问怎么管住“炒”?
记者:2016年,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炒”在这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房价为什么会“炒”起来?
刘洪玉:在这轮房价上涨中,炒房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去一年,部分热点城市的房价上涨了50%以上,买房时还能使用住房抵押贷款加杠杆,使得一些炒房者的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率超过100%。市场上有不少人深谙此道,甚至把 “炒房”当成了自己的职业。
任兴洲:今年部分城市房地产火爆,房价快速上涨,“炒房”之风又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制造业下行压力较大,大量信贷资金未能流向实体经济,而是“脱实入虚”,进入到资产领域,尤其是进入房地产市场。加上去年以来多次降准降息,信贷条件宽松,使居民购房的能力和意愿明显提升。另外,一些热点的二线城市以“去库存”的名义,将原来实行的限购政策取消,也给炒房行为提供了条件。当然也要看到,并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存在热“炒”房地产的问题,一些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并不热,“去库存”的压力仍然相当大,住房市场城市间分化的特征比过去更加明显。
记者:管住“炒”的手段主要有哪些?哪些可作为常规手段,哪些应作为非常手段,如何更好地使用?
刘洪玉:要管住“炒”,一是可以通过信贷政策加大“炒的负担”(提高贷款利率)、降低“炒的能力”(提高首付比例甚至不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二是通过税收政策给炒房者“去动力”,比如炒的套数越多、交易越频繁,交易环节各税种的税率越高等。国际上,也一般都会对炒房行为征收比较高的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识别的方式主要是看该住房是否为家庭的主要住房,以及住房持有期的长短。非主要住房、持有期在3—5年以内的,一般会面临比较重的税。行政色彩浓厚的限购或购房资格管理可以作为临时的最后的手段。
任兴洲:今年国庆前后,先后有二十几个城市针对房价快速上涨、泡沫迅速积累的突出问题,出台了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这是比较及时的。从10月和11月的数据看,调控政策已经起到了预期效果,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了遏制,市场预期趋向平稳和理性。从调控实践来看,限购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对于快速遏制炒房现象来说,还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当然,光有限购还不行,还需要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加上其他市场监管手段,即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形成“组合拳”。
2017年,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热点城市短期内还不能取消这些调控措施,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推动房价上涨的因素尚未完全消除,一旦放松,有些城市很可能会出现反弹,泡沫有可能继续推高。当然,在实行现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还必须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三四线城市应加大楼市调控力度,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确保楼市价格稳定。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4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显示:一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降幅扩大,北上广深4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下滑0.7%、0.2%、0.8%和2.2%。二三线城市同比涨幅有所回落。
应该说,我国70个大中城市楼市价格呈现出4月份这个水平,已表明进入基本合理运行状态,这是政府近两年来实施多轮严厉调控政策,且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类调控不放松,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带来的结果。
从全国70个大中城市4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总体情况看,至少能感受到我国楼市价格出现了三大积极可喜的变化:
首先,楼市价格快速上涨趋势得到遏制,价格水平趋于合理,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发展。这是调控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其次,楼市价格分化明显,在不同的城市体现出不同水平,有利于消除房地产硬着陆危险,推动我国房地产健康发展。
楼市调控政策要达到预定目标,必须保持调控政策的区别性、灵活性,使不同城市之间楼市调控受到作用力都比较到位;如果全国整齐划一,实施“一刀切”的相同调控政策,必然会导致楼市过热、价格过高的城市得到了调控,而房地产开发刚刚起步、楼市价格低的中小城市就会被“控死”,造成较大的负面杀伤力。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楼市价格走势分化明显,一线重点城市甚至是二线热点城市的楼市价格呈下降趋势,而二三线城市楼市价格呈温和上涨趋势,这符合中央政府楼市调控的要求,且这种价格分化有利于将民间资本吸引到二三线城市和热点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上,避免一线城市房地产过热和虚胖,也有利于推动二三线甚至四线城市房地产发展及楼市去库存。
再次,目前楼市价格变化为我国楼市调控政策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为持续推进房地产长久调控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70个大中城市楼市价格大起大落的升降态势得到了控制,而且使不同级别城市的楼市价格呈现出不同的水平,朝着适合各个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目前还有一个问题需引起重视,虽然70个大中城市楼市价格总体趋于平稳,但二三线城市、甚至是三四线城市楼市价格却反弹幅度较大,有些三四线城市房价自去年以来上涨幅度达到了5%以上至10%,给三四线城市购房刚需族带来了较大压力,也有可能诱发一些炒房投机者参与炒房,更加推高当地的房价。
三四线城市的政府应加大楼市调控力度,认真监测楼市价格,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确保三四线城市楼市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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