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
- 姓名
- 王永春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60年7月
- 籍贯
- 吉林乾安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学位
- 博士
目录
1983.08-1999.09 吉林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工作,历任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1999.09-2000.06 吉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0.06-2004.10 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4.10-2007.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
2007.11-2008.02
2013年8月29日,中石油通报四高层接受调查情况,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开除党籍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永春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以涉嫌
2015年7月20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原局长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王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王永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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