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 中文名
- 直辖市
- 外文名
- Municipality
- 数 量
- 中国大陆四个
- 名 称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目录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直辖市作为行政单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在中国,大陆的直辖市和台湾省的直辖市(“院辖市”)也不同。基本的定义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单位(详见特别行政区),面积可以小至一个人民政府、一个市、一个镇、甚至一个村。不过对于多数国家而言,直辖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选举机制,从而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 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省属时期的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重庆市。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1948年7月28日,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前身)决定石家庄、阳泉设为直辖市。
1949年10月1日,北平改称北京,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心,另有11个直辖市(天津、上海、南京、西安、重庆、广州、武汉(汉口)、沈阳、鞍山、抚顺、本溪)。
1949年11月,天津设为直辖市。
1950年11月,旅大行署区设为旅大市(直辖市),由东北大行政区代管。
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与江苏省合并,设立为省会。
1953年7月,哈尔滨设为直辖市。
1953年9月,长春设为直辖市。
1954年6月,重庆、广州、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直辖市皆降格为省辖市。
1954年7月,重庆直辖市与四川省合并,随后成为中国第一个计划单列市。
1958年2月,天津直辖市降格为河北省辖市,河北省行政中心由保定迁往天津。
1966年5月,河北省行政中心迁回保定。
1967年1月2日,天津从河北省分离,恢复直辖市。
1997年6月18日,重庆从四川省分离,恢复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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