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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等事宜进行通知。
标题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发文字号
国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7日

目录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我国逐步成为全球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自2008年以来,保持在全球前三位。截至2016年底,我国累计吸引外资超过1.77万亿美元。2016年,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量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813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特别是美国、欧盟28国对华实际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分别增长52.6%和41.3%。

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对外贸易、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我国作为配套齐全的制造业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也为广大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发展机遇。可以说,利用外资是我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成功实践。

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各国都高度重视引资工作,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管理模式,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所以,国务院出台了《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部署全面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强调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政策导向

《若干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政策导向:一是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是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四是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我们在研究制定《若干措施》过程中,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外国商会、外资企业、地方政府、招商机构等各方面意见。《若干措施》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措施,不仅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前阶段,也涉及准入后企业经营阶段,不仅涉及中央层面的政策问题,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可以说,充分反映了有关方面的关切。我们希望通过《若干措施》的贯彻实施,着力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外资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希望各国共同努力,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更好地发展。

政策目标

《若干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包括3个方面20条措施。主要内容和政策目标: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近年来,我国积极扩大开放领域,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相比,还需加快开放步伐、加大开放力度。《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重点推进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目前,我们正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再次修订,拟将2015年版目录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2条,目录修订稿已上网征求完意见。我们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新版目录,贯彻落实《若干措施》部署。《若干措施》同时提出,支持外资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促进外资深入融入制造业转型升级。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享受同等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要加快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若干措施》要求,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这是给地方授权,希望各地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这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同时,《若干措施》提出,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区域的鼓励政策保持不变,积极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吸引外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目前,我们正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通过网上征求了公众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落地实施

这次国务院印发的《若干措施》已经包括了详细的分工方案,也就是说,每一条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还要求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做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组织协调。《若干措施》的政策措施涉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我们将根据分工方案,全面部署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鼓励有关方面出台配套措施,确保行动上形成一盘棋。另一方面要强化督促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政策落实不力的将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

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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