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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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7——1979.05 准格尔旗房塔河硫磺厂当工人、干部;
1979.05——1986.09 准格尔旗硫磺厂当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期间1984——1986年在内蒙古大学读书,专科毕业;)
1986.09——1989.04 准格尔旗任纪委副主任;
1989.05——1990.06 准格尔旗任体改委主任;
1990.06——1990.10 准格尔旗煤炭公司任副经理;
1990.10——1991.03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任旗长助理;
1991.03——1995.10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任副旗长;
1995.10——1997.02 鄂尔多斯市煤管局任局长;
1995.09——1997.12 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习,本科毕业;
1997.02——2000.11 鄂托克旗任旗委书记;
2000.11——2002.09 鄂尔多斯市任市长助理;
2002.09——2004.04 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任副盟长;
2004.04——2015.11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府副市长。
2015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副市长薛培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副市长薛培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薛培明(副厅级)决定逮捕。
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长薛培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长薛培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指定兴安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由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薛培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培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培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2017年2月19日消息:经查,薛培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已退休的妻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并再次办理退休手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获利,退休后违规在企业任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薛培明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薛培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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