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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外文名
Third amendment of the CPC regulation decision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28日[1]
说    明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决案

目录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1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2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3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4 .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

第七章 党的支部

(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

(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

(三)吸收新的党员;

(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

(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第九章 纪 律

A .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 .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十一章 经 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 Y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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