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安谋克
- 中文名
- 猛安谋克
- 单 位
- 金代女真族
- 性 质
- 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
- 特 权
- 猛安相当于防御州
目录
《金史·兵志》记女真初起时,“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它们是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征掠、围猎的需要而设的军事首领,随后发展为固定的军事组织,猛安谋克作为军事编制单位,其人数实际上多少不定。
猛安组织的出现,大约在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穆宗盈歌末年至阿骨打起兵反辽这一段时间,因为生女真大联盟虽早已建立,但在1102年(金穆宗九年)以前,发生的战争尚未见动员1000人以上参战的记载。从猛安出现的时间推测,谋克组织出现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而猛安组织开始出现时尽管尚受血缘关系的影响,但它一定是一种以地域为特征的组织。作为军事组织的猛安谋克,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设万户,万户之上有都统;谋克之内设蒲辇(一作蒲里衍或佛宁,女真语,50户之意)。金国建立的前一年(1114),金太祖始定制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
金初,女真统治者曾一度把收降的契丹、渤海和汉人置为猛安、谋克。天会二年(1124),攻占平州之后,改变制度,诸部降人置长吏,从汉官之号。大概在天会十一年左右,与废齐国的同时,金统治者创行屯田军,将在东北地区的女真猛安谋克徙入内地。它们自成组织,筑寨于村落之间,不属州县,计其户口,授以官田。这种屯田猛安谋克人户实际上是以女真人充任的世袭职业军户。
猛安谋克曾一度有过等级之分。1145年(金皇统五年),金熙宗完颜亶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 猛安谋克的成员、户数,前后亦有变化,初虽均为生女真,但阿骨打为适应对外战争的需要,以“归附降人”编为猛安谋克,亦用猛安谋克名授其首领以统其众。早在攻克辽黄龙府,击败“辽兵号七十万”后,即于1116年(金收国二年)下诏,自今契丹、奚、汉、渤海、系辽籍女直、室韦、达鲁古、兀惹、铁骊诸部官民,已降或为军所俘获,逃遁而还者,勿以为罪,其酋长仍官之,且使从宜居处,“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后抚定奚族及分南路边界,挞懒表请设官镇守,又答“依东京渤海列(例)置千户(猛安)、谋克”。
1145年(皇统五年)熙宗直“又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浸移兵柄于其国人”。契丹猛安谋克的罢除,始于移刺(耶律)窝斡等领导的契丹人起义被镇压下去后的1163年,是年八月,金世宗雍下诏罢契丹猛安谋克,以其户分隶女真猛安谋克。
金海陵王时曾把在上京的猛安谋克大批南迁,金世宗时续有迁徙,广泛地分布在中都附近及河北、山东等地。猛安勃极烈、谋克勃极烈也常常简称猛安、谋克。按金朝官制:猛安从四品,掌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并同诸防御州的防御使一样,负有“防捍不虞,御制盗赋”的任务。谋克从五品,掌抚辑军户,训练武艺,并负有除不管理常平仓之外县令所有的职权。猛安谋克之官号或克世袭。谋克之下分设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猛安谋克人户平时在训练之余,从事农业生产。有战事则丁壮接受征发,自置鞍马器械出征;其家口仍留家生产。
据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统计,共有猛安二百零二,谋克一千八百七十八,共为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在这个人口数中,正口计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占田总计一百六十九万零三百八十余顷。按猛安谋克分布情况推算,迁居中原地区的大约200万人,徙住今内蒙古自治区一带的40余万人,留居东北地区的约有200多万人。分散各地的女真猛安谋克户往往将所受田土租与汉人佃农耕作,收取地租,甚至恃势抢占民田,猛安谋克不事生产又疏于训练,战斗力逐渐衰弱。 但为后世清朝的八旗制度打下了基础。
旧说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按女真语义,猛安本意为千,初为千夫长即千户长;谋克本意为族,族长,在女真诸部由血缘组织向地域组织转化后,又有乡里、邑长之意,再引申为百夫长、百户长。在有金一代,猛安谋克一词包括五个内容:(1)职官的代称;(2)军队编制的两级单位;(3)地方行政组织的两级单位;(4)户制;(5)世袭爵衔。
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猛安谋克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内容编制不是女真族所特有的,在同样的历史条件下其他一些民族也可能出现类似的组织,猛安谋克与契丹族的头下军州和满族的八旗制度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由于民族和时代的不同,其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以军事需要发展为军事组织,但其成员平时在部落内仍从事狩猎、捕渔劳动,只是一遇战争,青壮年才应征召去打仗,并自备武器、军马和粮草,联盟根据各部部长(孛堇)率领出征人数多寡,分别称之为猛安或谋克。金世祖时,谋克似已成了一种常设的军事组织,但此时,作为军事首领的谋克还常由部长或族长一人担任。1114年阿骨打定300户为谋克,10谋克为猛安,特别是大批猛安谋克户迁居中原各地后,便成为军事、行政、生产三位一体的组织。
金兵中有渤海军8猛安,奚军9猛安。汉和渤海人习于州县制,1124年(金天会二年)金兵攻拔平州后,平州人不乐为猛安谋克之官,统帅完颜宗望以“恐风俗揉杂民情弗便”为由,乃罢是制。10余年后,又废除辽东地区汉和渤海人中的猛安谋克。1140年(金天眷三年)太宗完颜吴乞买罢除此地汉和渤海人的猛安谋克,改行州县制,但有功于金的汉和渤海人仍可为猛安谋克官。
罢除虽主要是参加移刺窝斡起义的契丹诸猛安谋克,但其余的及奚人的猛安谋克,后来也逐步被废除。人户数的变化,1114年以前,一猛安、谋克的人数本无定制,此后亦非一直是300户为谋克,10谋克为猛安。由于谋克内户数增加,金世宗于1175年(金大定十五年)下诏再定猛安谋克户,每谋克不超过300户,7—10谋克为猛安。据大定二十三年的统计,时女真猛安共有202个,谋克1878个,凡615624户,平均每猛安虽未超过10谋克,但每谋克有320余户。
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猛安相当于防御州,高于刺史州;谋克相当于县,但地位高于县,因为一般县令为从七品,赤县令才从六品,而谋克皆为从五品,与诸刺史州刺史同级;作为一种官职与爵衔,猛安与谋克均可世袭,或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甚至在其父出仕或任别职时也可承袭。猛安谋克的职责,初只管训练士兵,指挥作战。后来,猛安还负责“劝课农桑,余同防御”;谋克掌捉辑军户、“惟不管常平仓,余同县令”。可见,猛安谋克担负着率兵打仗和掌管生产、征收赋税等多种职能。
猛安谋克户,有权从国家分得一份土地,由自己的家庭成员耕种,此即所谓牛头地;其义务是必须向国家承担一定的兵役、徭役和赋税。牛头地分配及赋税最初规定为:每来牛三头为一具,限25口受田4顷4亩有奇,岁输粟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40具。 1127年(金天会五年)又“诏内地诸路”,每耒牛一具只赋粟5斗,此后为定制。这就是说,一个猛安谋克户最多可有牛120头,民(主人及奴隶)1000口,土地176顷;而纳税是极其微薄的,但兵役义务却极其繁重,青壮年不仅在战争时期要应征服兵役,在和平时期也“间年一征发,以补老疾死亡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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