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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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位于广东东莞长安镇乌沙环南路上,一声枪响后,黄某中枪倒地。急救车随后到场,宣布黄某抢救无效死亡。目击者说,黄某曾用砖头追砸运钞车。

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显示,11时40分左右,当运钞车行驶至一公交站附近时,这名被称为黄某的男子拿着砖头追砸,此时运钞车并未理会,大约追了500米之后,运钞车停下,黄某又拿砖头砸向运钞车。

随后听到枪声,被击倒在地。
案发之后不久,长安镇政府对外发出通报称: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对押运员立案调查,可以肯定的是要对其开枪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立案调查,当然也会把前因调查清楚,相关情况会向社会公布。”东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
连日来,东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并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正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查办案件。查清事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以邮件形式书面回复记者称:
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辆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行驶至长安镇乌沙工业区路段,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进行各项善后工作的处理。
随着运钞车此前与黄某发生过交通摩擦的消息传开,网民和法律人士热议押运员开枪将其打死是否涉嫌使用武力过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为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国务院制定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第六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只有当“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抑或“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枪支。
对此,法律和银行专业人士解释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押运员有权按规定使用枪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袭、抢夺武器、劫持车辆等四种情形,押运人员有权开枪,非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
东莞骏安押运公司在通报中称:“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对此,部分网民质疑说:“鸣枪示警怎么会直接打中人?”认为押运员使用武力过度。
广州警方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说,鸣枪示警一般理解为朝天空开枪,以此达到警示目的。
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赓说,对于此类案件,中枪者无论是否死亡,警方及相关机构需要调查和判定的是开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也需要由此对相关流程作出检讨。
据银行业人士介绍,过去我国运钞车由武警押运,后循国际惯例改由公安机关监管的押运公司专门负责押钞。此案也提醒,押运公司需对押运员进行包括遇到交通事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进行训练,确保按规范执行。
押钞员使用武器不应困扰公共安全
中国青年报 朱昌俊
10月27日,广东东莞长安镇乌沙环南路路段“砰”的一声枪响,25岁的男子黄武林倒地身亡。11月1日,黄武林被押运员枪杀事件已过去了5天,其遗体在东莞接受解剖。死者家属称,有多位目击者力证,运钞车刮蹭到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武林,却没有停留,也没有道歉,才引发黄武林追砸运钞车。(中国江西网11月2日)
近年来涉及押钞员的安全事件并非这一起。2007年沈阳押运员银行内枪杀储户,2010年黑龙江七台河押钞员枪击路人,2014年广州一押钞员因配枪走火身亡……公开报道的事故虽然不多,但只要出事,就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此类事件必须引起绝对的重视。
对广东的这起案件,舆论态度呈现明显分野。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砸运钞车被击毙,是“自作自受”。这一认识本身就反映了部分人对押钞这一特殊行业的认知隔阂。且不说,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者,押钞员并无执法权,即便法律赋予了其在特殊情况下开枪的权力,也并不意味着公众只能选择“躲避”或“惹不起”。押钞员拥有某种特殊权力,更应该接受相应的严格约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的四种情形,都有“非开枪不能制止”的限制。但从前述广东和黑龙江两起押钞员开枪事件看,涉事押钞员均违背了这一限制条款,事后也都被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以此而言,押钞员专业素养的欠缺和武器使用管理可能存在的失范,或并非公众多虑。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面对砸车行为,押钞员开枪击毙与“非开枪不能制止”的情形有着明显出入。这个细节也是事件调查、定性、追责的关键所在。
关于此案的诱发原因,坊间流传多个版本的说法。死者家属通过调查,认为系死者生前被运钞车剐蹭,但押运员并未道歉,导致了事件走向极端。此说法暂未获证实,对于类似突发事件的处理,却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运钞车若真的碰到这种突发状况,恰当的处理方式是怎样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运钞车当然有别于一般社会车辆,然而特殊不意味着可以隔绝于社会生态之外,更不能被神秘化。运钞车、押钞员处理潜在的风险和意外,既要能保障押运安全,又能确保公众的安全。公众不仅需要知道应该与运钞车保持适当的“距离”,更应该知道什么才是恰当而安全的“距离”。比如,押钞员遇到个人性质的纠纷,是否有使用武器的正当权力?在现代社会,安全感源自界限分明的权力观与规则意识,明确界限,对押钞员和公众都是好事。
对这起事件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除了事后几家媒体的评论,目前详细的深度报道并不多见。媒体报道的“冷场”无疑耐人寻味。期待有关方面充分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既给死者家属以公道,也打消外界的疑虑。
押运本身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安全的行业。这种安全的维护,不仅是对内,也应当建立在让外界感受到安全的基础之上。维护和管控好运钞车与社会的“安全距离”,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男子持砖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的案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2016年11月29日,媒体报道称距离此案已过去一个月,这一个月以来,受害方经过与广东东莞有关方面的艰难谈判,最终达成18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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