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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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并讲话。
李克强说,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放在更突出位置,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受教育、受保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我国亿万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展现出“半边天”的别样风采,创造了光辉业绩。我们要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就必须贯彻
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克强
(2016年11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隆重召开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表彰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在座的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表示崇高敬意,向全国妇女儿童致以诚挚问候!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生生不息的一个重要因素。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把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作为重要奋斗目标,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大力倡导和践行儿童优先原则,先后制定实施了三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有力推动了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开创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专列章节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部署,国家相继出台了《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 来源:新华网
在2016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进一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出要求,他指出,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提升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新华网评》推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聚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呼吁全社会为促进妇女权益保护不懈努力。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一——多管齐下,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
作者:马若虎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些不小的成效,案发率大幅下降。但是此类犯罪并未被根除,相关案件仍时有发生。
导致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买方法律意识的淡薄、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社会保障的乏力等。针对这些因素,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要加强普法宣传,将法律意识根植于民众尤其是偏远地区民众的心中。于2015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众不仅应知晓这一法律规定,更应自觉遵守,相关部门要给他们打好“预防针”。
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提高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部门应经常举办包括发放反拐宣传品、解答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反拐主题宣传互动活动,并不断扩大受众范围和活动规模。
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一方面,继续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居民“应保尽保”,为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另一方面,制定适合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
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我国发布了第二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各种专项行动,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始终对拐卖妇女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让买卖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
拐卖妇女犯罪是社会的“毒瘤”。铲除这颗“毒瘤”需要多管齐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普通民众都应对妇女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二——社会合力,让女性对家暴大声说“不”
作者:毕文芬
家暴问题时有发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反家暴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经历家暴后,却选择了隐忍和沉默。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深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家庭中的男女不平等关系,早在古代就已形成。《礼记·郊特性》曰:“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到了现代,许多女性依然把家庭看做是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情感上、观念上和社会地位上都依赖于丈夫。
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与男性相比,生育因素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遭受歧视,处于收入低、职业发展难等困境。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有可能导致男子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暴力。
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健全。许多女性受到家庭暴力后向亲朋好友、单位或司法机关寻求援助时,一些个人和组织大多只是对受害者进行安慰,对施暴者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这样做其实纵容了施暴者,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
让女性面对家暴时不再沉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帮助其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
通过各种教育和宣传,让男女认识到性别天生是平等的,个人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家庭和学校要对孩子们进行性别平等教育,改变“男强女弱”的错误观念,让男性学会尊重女性,建立和谐的性别关系。媒体和影视作品要多宣传女性积极、独立、自主、自强的一面。
完善劳动力市场,减少对女性的歧视,使女性有机会与男性平等参与职业竞争。女性在经济上独立,更能促进其人格和精神独立,减少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和人身依附。
社会组织需团结起来维护女性的人身安全。在城镇和农村,建立以妇联为中心的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网络;建立医务工作者干预家庭暴力机制;建立妇女庇护所;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
提高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需及时向国家执法部门报告案件。同时,执法部门在得知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减轻或免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对施暴者予以有力的制裁,对受害者予以有效的保护。
希望社会合力,拯救受害女性,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增加女性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勇气和底气。女性更应主动而为,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作者为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博士)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三——反对性别歧视,我们能做些什么
作者:孙 晋
法律与性别休戚相关。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必然产生性别不平等问题,反之,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可以逐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
在漫长的封建历史中,统治阶级和男权阶层通过法律制度剥夺和压制妇女的权益,司空见惯,中外概莫能外。从一定意义上说,封建法律是性别压制和维护男权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解放事业,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先后制定实施了三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出台了大量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不过我们也得承认,如今,在晋升、教育、就业、创业、生育等日常中,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城乡、区域间妇女发展仍不平衡,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保护和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性别歧视与妇女发展不平衡二者互为因果。这些情况表明,性别歧视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与我国法律规制性别歧视的制度缺失密切相关——我国法律迄今没有明确界定性别歧视,也没有一部专门反对和规制性别歧视的立法,在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和司法执法中也普遍缺失性别视角,使得我国性别平等仅仅停留在形式平等阶段,妇女也在发展中遭遇了“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
如何打破这三扇门?法律不能当看客!首先,在法律观念上,要牢牢确立性别平等原则和观念,用性别平等理念指导和解释相关立法,指导法律实施全过程。正确的观念是法律的灵魂。其次,在法律体系中,要尽快制定出台反性别歧视法,弥补法律体系的结构性不足,让规制和预防性别歧视做到有法可依。第三,用性别平等理念和反性别歧视法指导司法机关、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使法定职权,消除一切性别歧视行为,也让遭遇性别歧视的受害者用法律更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保障妇女拥有与男性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要将反对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实质平等的工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政府、社会和个人协调配合。
反对性别歧视,妇女是主角。如果妇女缺席,权利就会休眠。广大妇女要积极行动起来,身体力行倡导先进性别文化,以提供意见建议、参与听证、通过代表反映等方式推动实现法律的性别评估,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敢于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同性别歧视行为作斗争,维护好自己和姐妹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半边天”的别样风采。(作者为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四——筑牢让妇女免于性侵害的篱笆
作者:史洪举
在针对妇女的犯罪中,性侵害是对受害人伤害最大、影响最恶劣且最难逆转的犯罪之一。我国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针对妇女实施的性侵害、性骚扰、猥亵、侮辱等行为作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在预防犯罪发生和实施犯罪处罚的操作层面上,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存在。
一方面,宣传教育的欠缺已成为预防犯罪发生的短板。受传统理念的制约和影响,很多妇女没有接受过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危险性认识不足,无法进行有效的鉴别和防御。
加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教育,是预防性侵害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提高妇女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让她们在复杂环境下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技巧和方案,这些无疑都需要通过普及相关的教育宣传才能实现。
另一方面,“二次伤害”也让性侵害受害者更加难以承受。施害者之所以能有恃无恐地作案甚至是屡次犯案,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害者的忍气吞声。目前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对性侵害受害者的偏见,如对受害者隐私的窥探、谣传以及行为上的歧视甚至是攻击,这些都构成了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二次伤害”不仅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更让他们无法直面现实,揭发施害者,这无疑会助长施害者的嚣张气焰。
目前,对于“二次伤害”,社会及有关部门尚未给予足够重视,对性侵害受害者的隐私保护也相对薄弱。有关部门必须构建完善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公众也要以正确心态对待受害者,多点同情帮助,少些嘲笑冷漠,让受害者及时走出阴影,过上正常生活。
此外,地区发展的失衡、男女比例的失调也让性犯罪屡屡出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妇女。丈夫不能在身边进行有效保护,是针对留守妇女性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贫困成为摆脱“留守”困境的藩篱,名誉成为保持沉默的理由,无声成为纵容性侵犯罪的重要原因。解决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不发达地区的贫困问题,是遏制留守妇女被性侵犯罪的有效途径。
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在预防和解决针对妇女的性犯罪过程中,不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法力度,还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多措并举,筑牢让妇女免于性侵害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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