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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缭子

《尉缭子》是中国古代的一部重要的兵书,中国古典军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疑古派一直认为《尉缭子》是伪书,《尉缭子》也被长时期的冷落,自1972年银雀山汉墓出土文献证明 《尉缭子》并非伪书。《尉缭子》一书,对于它的作者、成书年代以及性质归属历代都颇有争议。一说《尉缭子》的作者是魏惠王时的隐士,一说为秦始皇时的大梁人尉缭。一般署名是尉缭子。最早著录于《汉书·艺文志》,书中杂家类著录《尉缭》29篇,兵形势家类著录《尉缭》31篇。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尉缭子》残简,说明此书在西汉已流行,一般认为成书于战国时代。《尉缭子》从人性论的视角考察了人的心理,提出了不少精辟治国思想,如“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则民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器用不便则力不壮;刑罚不中则众不畏”,后一句话可以作为尉缭子经国治军思想的总纲领。《尉缭子》受到《六韬》或者当时其他黄老道家治国理论的影响,提出治国应当使人无欲,无欲则没有争夺,没有争斗就没有犯罪和战争,那么天下就太平了,即“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图图空”。
书    名
《尉缭子》
作    者
尉缭子
类    别
古代著名兵书
语    言
中文

目录

《尉缭子》反对迷信鬼神,主张依靠人的智慧,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的思想。它对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的认识是相当深刻的。在战略、战术上,它主张不打无把握之仗,反对消极防御,主张使用权谋,争取主动,明察敌情,集中兵力,出敌不意,出奇制胜。这些观点即使在今天也仍有值得参考的价值。

《尉缭子》是战国晚期论述军事、政治的一部著作,共五卷二十四篇,南宋刻行的《武经七书》本最早。《汉书·艺文志》杂家收录了《尉缭子》二十九篇。唐朝初年的《群书治要》中节录了《尉缭子》四篇。1972年,山东临沂的银雀山一号汉墓出土的竹简,也有和《尉缭子》相符的竹简书六篇。从这几篇的情况来看,现在流传版本的文字有很多删节和讹误,篇名常和竹书不合,但基本上没有后人增加的内容。

《尉缭子》反对军事上相信“天官时日、阴阳向背”的迷信观念,强调政治、经济对军事的决定性作用,其理论水平很高。后半部《重刑令》以下十二篇,对研究战国时代的军法颇有帮助,所以有人把此书作为兵书来看待研究。

《尉缭子》的思想大体上接近法家,反对孔孟的亲亲原则,主张用严刑峻法治国和治军,某些思想显得非常残暴,全文处处可见“诛杀”这样的词汇,并且大力倡连坐保甲制度。有意思的是尉缭却非常推崇德、仁义,提出“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焉”,告诫君主“杂学不为通儒”,言外之意他的理论才是最有用的理论。

版本

竹简残本——1972年出土的,是现今为止最早的版本。

1935年中华学艺社影宋刻《武经七书》本。

《四库全书》本。

《清芬堂丛书》本。

《百子全书》本。

丁氏八千卷楼藏刘寅《武经七书直解》影印本。

《群书治要》本。

《太平御览》本。

《续古逸丛书》影宋《五经七书》本。

原文内容

天官 第一

『今有城,东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岂无顺时乘之者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备具,财谷多积,豪士一谋者也。若城下池浅守弱,则取之矣。由此观之,天官时日不若人事也。

『按天官曰:「背水阵为绝地,向阪阵为废军。」武王伐纣,背济水向山阪而阵,以二万二千五百人,击纣之亿万而灭商,岂纣不得天官之阵哉!

『楚将公子心与齐人战,时有彗星出,柄在齐。柄所在胜,不可击。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斗者固倒而胜焉。」明日与齐战,大破之。

『黄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谓之天官人事而已。……。』

兵谈 第二

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战胜于外,备主于内,胜备相用,犹合符节,无异故也。

治兵者,若秘于地,若邃于天,生于无,故关之。大不窕,小不恢,明乎禁舍开塞,民流者亲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制则国治。富治者,民不发轫,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胜于朝廷。」不暴甲而胜者,主胜也;阵而胜者,将胜也。

兵起,非可以忿也,见胜则兴,不见胜则止。患在百里之内,不起一日之师;患在千里之内,不起一月之师;患在四海之内,不起一岁之师。

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宽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财。夫心狂、目盲、耳聋,以三悖率人者难矣。

兵之所及,羊肠亦胜,锯齿亦胜,缘山亦胜,入谷亦胜,方亦胜,员亦胜。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轻者如炮、如燔、如垣压之,如云覆之,令人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总木,弩如羊角,人人无不腾陵张胆,绝乎疑虑,堂堂决而去。

制谈 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形乃明。金鼓所指,则百人尽斗。陷行乱阵,则千人尽斗。覆军杀将,则万人齐刃。天下莫能当其战矣。

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鼓鸣旗麾,先登者未尝非多力国士也,先死者亦未尝非多力国士也。

损敌一人,而损我百人,此资敌而伤甚焉,世将不能禁。征役分军而逃归,或临战自北,则逃伤甚焉,世将不能禁。杀人于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杀人于五十步之内者矛戟也,将已鼓而士卒相嚣,拗矢折矛抱戟,利后发,战,有此数者,内自败也,世将不能禁。士失什伍,车失偏列,奇兵捐将而走,大众亦走,世将不能禁。夫将能禁此四者,则高山陵之,深水绝之,坚阵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犹亡舟楫,绝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乐死而恶生也,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明赏于前,决罚于后,是以发能中利,动则有功。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马,万人一将,以少诛众,以弱诛强。试听臣言,其术足使三军之众,诛一人无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况国人乎?

一贼仗剑击于市,万人无不避之者,臣谓:「非一人之独勇,万人皆不肖也」。何则?「必死与必生,固不侔也。」听臣之术,足使三军之众为一死贼,莫当其前,莫随其后,而能独出独入焉。独出独入者,王伯之兵也。

有提九万之众,而天下莫能当者,谁?曰:「桓公也。」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吴起也。」有提三万之众,而天下莫敢当者,谁?曰:「武子也。」今天下诸国士所率无不及二十万众者,然不能济功名者,不明乎禁舍开塞也。明其制,一人胜之,则十人亦以胜之也。十人胜之,则百千万人亦以胜之也。故曰:「便吾器用,养吾武勇,发之如鸟击,如赴千仞之溪。」

今国被患者,以重币出聘,以爱子出质,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为十万,其实不过数万尔。其兵来者,无不谓将者曰:「无为人下,先战。」其实不可得而战也。

量吾境内之民,无伍莫能正矣。经制十万之众,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战不胜,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内自致也。天下诸国助我战,犹良骥騄耳之駃,彼驽马鬐兴角逐,何能绍吾后哉?

吾用天下之用为用,吾制天下之制为制,修吾号令,明吾刑赏,使天下非农所得食,非战无所得爵,使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矣。故曰:「发号出令,信行国内。」

民言有可以胜敌者,毋许其空言,必试其能战也。

视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内有其贤者也。不能内有其贤,而欲有天下,必覆军杀将。如此,虽战胜而国益弱,得地而国益贫,由国中之制弊矣。

战威 第四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讲武料敌,使敌之气失而师散,虽形全而不为之用,此道胜也。审法制,明赏罚,便器用,使民有必战之心,此威胜也。破军杀将,乘闉发机,溃众夺地,成功乃返,此力胜也。王侯如此,所以三胜者毕矣。

《尉缭子一则》窦中亮《尉缭子一则》窦中亮

夫将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夺敌者五:一曰庙胜之论;二曰受命之论;三曰逾垠之论;四曰深沟高垒之论;五曰举阵加刑之论。此五者,先料敌而后动,是以击虚夺之也。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夺者心之机也,令者一众心也。众不审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

故令之之法,小过无更,小疑无申。故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战者也。

故国必有礼、信、亲、爱之义,则可以饥易饱;国必有孝、慈、廉、耻之俗,则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

故战者必本乎率身以励众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励则士不死节,士不死节则众不战。

励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丧之亲,民之所营不可不显也。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营而显之,田禄之实,饮食之亲,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民之所励也。

使什伍如亲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墙,动如风雨,车不结辙,士不旋踵,此本战之道也。

地所以养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战所以守城也,故务耕者民不饥,务守者地不危,务战者城不围。三者,先王之本务也,本务者兵最急。

故先王专务于兵,有五焉,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则民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器用不便则力不壮;刑罚不中则众不畏。务此五者,静能守其所固,动能成其所欲。

夫以居攻出,则居欲重,阵欲坚,发欲毕,斗欲齐。

王国富民,霸国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仓府,所谓上满下漏,患无所救。

故曰:「举贤任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卜筮而事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贵,人事而已。

夫勤劳之师,将必先己,暑不张盖,寒不重衣,险必下步,军井成而后饮,军食熟而后饭,军垒成而后舍,劳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则师虽久,而不老不弊。

攻权 第五

兵以静胜,国以专胜。

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进退不豪,纵敌不擒,将吏士卒动静一身。心既疑背,则计决而不动,动决而不禁,异口虚言。将无修容,卒无常试,发攻必衄,是谓疾陵之兵,无足与斗。

将帅者心也,群下者支节也。其心动以诚,则支节必力;其心动以疑,则支节必背。夫将不心制,卒不节动,虽胜幸胜也,非攻权也。

夫民无两畏也,畏我侮敌,畏敌侮我。见侮者败,立威者胜。凡将能其道者,吏畏其将也;吏畏其将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敌畏其民也。是故,知胜败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权。

夫不爱悦其心者,不我用也;不严畏其心者,不我举也。爱在下顺,威在上立,爱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将者,爱与威而已。

战不必胜,不可以言战;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虽刑赏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众已聚不虚散,兵出不徒归,求敌若求亡子,击敌若救溺人。

分险者无战心,挑战者无全气,斗战者无胜兵。凡挟义而战者,贵从我起,争私结怨,应不得已。怨结虽起,待之贵后,故争必当待之,息必当备之。

兵有胜于朝廷,有胜于原野,有胜于市井,斗则得,服则失,幸以不败,此不意彼惊惧而曲胜之也。曲胜,言非全也。非全胜者,无权名。故明主战攻日,合鼓合角,节以兵刃,不求胜而胜也。

兵有去备彻威而胜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也,其应敌也周,其总率也极。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已周已极,其朝死则朝代,暮死则暮代,权敌审将,而后举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敌境。卒聚将至,深入其地,错绝其道,栖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数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据一城邑,而数道绝,从而攻之,敌将帅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从者,则我败之矣。敌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发,要塞未修,城险未设,渠答未张,则虽有城无守矣。远堡未入,戍客未归,则虽有人无人矣。六畜未聚,五谷未收,财用未敛,则虽有资无资矣。夫城邑空虚而资尽者,我因其虚而攻之。法曰:「独出独入,敌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谓矣。

守权 第六

凡守者,进不郭圉,退不亭障,以御战非善者也。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尽在郭中,乃收窖廪,毁拆而入保,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敌攻者,伤之甚也,然而世将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险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与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当十,十而当百,百而当千,千而当万,故为城郭者,非特费于民聚土壤也。诚为守也。

千丈之城则万人守之,池深而广,城坚而厚,士民备,薪食给,弩坚矢强,矛戟称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余万之众,其有必救之军者,则有必守之城;无必救之军者,无必守之城。

若彼城坚而救诚,则愚夫愚妇无不蔽城,尽资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于攻者,救余于守者。若彼城坚而救不诚,则愚夫愚妇无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发其窖廪救抚,则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并于前,幺么毁瘠者并于后。

十万之军顿于城下,救必开之,守必出之。出据要塞,但救其后,无绝其粮道,中外相应。

此救而示之不诚,示之不诚,则倒敌而待之者也。后其壮,前其老,彼敌无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权之谓也。

十二陵 第七

威在于不变;惠在于因时;机在于应事;战在于治气;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饰;无过在于度数;无困在于豫备;谨在于畏小;智在于治大;除害在于果断;得众在于下人。

悔在于任疑;孽在于屠戮;偏在于多私;不详在于恶闻己过;不度在于竭民财;不明在于受间;不实在于轻发;固陋在于离质;祸在于好利;害在于亲小人;亡在于无所守;危在于无号令。

武议 第八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财货,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

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

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给战守也。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一人而万人喜者,杀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故人主重将。

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无重将也。

夫提鼓挥枹,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为非难也。古人曰:「无蒙冲而攻,无渠答而守。是谓无善之军。视无见,听无闻,由国无市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市贱卖贵,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马食菽三斗,人有饥色,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无主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虮虱,必为吾所效用也。鸷鸟逐雀,有袭人之怀,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后有惮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盟津,过七十余而主不听,人人谓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则提三万之众,一战而天下定,非武议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马有策,远道可致;贤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无祥异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将考孤虚,占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臣以为难。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主于后,无敌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以触,丘陵必为之崩,无异也,性专而触诚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坚,三军之众,有所奇正,则天下莫当其战矣。

吴起与秦战,舍不平陇亩,朴嫩盖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

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枹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

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

吴起与秦战未合,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命斩之。军吏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起曰:「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斩之。

将理 第九

凡将,理官也,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无私于一人,故万物至而制之,万物至而命之。

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兵射之,弗追也。故善审囚之情,不待菙楚,而囚之情可毕矣。

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试听臣之术,虽有尧、舜之智,不能关一言;虽有万金,不能用一铢。

今夫系狱,小圄不下数十,中圄不下数百,大圄不下数千。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原官 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为治之本也。制者,职分四民,治之分也。贵爵富禄必称,尊卑之体也。

好善罚恶,正比法,会计民之具也。均井地,节赋敛,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断,臣下之节也。明法稽验,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轻重,臣主之权也。明赏赉,严诛责,止奸之术也。审开塞,守一道,为政之要也。

下达上通,至聪之听也。知国有无之数,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强之体也。知彼动者,静之决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俎豆同制,天子之会也。游说间谍无自入,正议之术也。

诸侯有谨天子之礼,君臣继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违王明德,故礼得以伐之。官无事治,上无庆赏,民无狱讼,国无商贾,何王之至?明举上达,在王垂听也。

治本 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故充腹有粒,盖形有缕,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夫无雕文刻镂之事,女无绣饰纂组之作。

木器液,金器腥,圣人饮于土,食于土,故埏埴以为器,天下无费。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绣饰;马牛之性食草饮水,而给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设之制也。

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

古者土无肥瘠,人无勤惰,古人何得,今人何失耶?耕者不终亩,织者日断机,而奈何饥寒。盖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谓治者,使民无私也。民无私,则天下为一家,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饭;有子一人,不损一饭,焉有喧呼酖酒以败善类乎?

民相轻佻,则欲心与争夺之患起矣。横生于一夫,则民私饭有储食,私用有储财,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乌有以为人上也。善政执其制,使民无私,则为下不敢私,则无为非者矣。

反本缘理,出乎一道,则欲心去,争夺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怀远,外无天下之难,内无暴乱之事,治之至也。

苍苍之天,莫知其极,帝王之君,谁为法则?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所谓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叙;四曰无敌。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为牺牲,杂学不为通儒。今说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饮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军渴。」臣谓:「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

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于无夺民时,无损民财。夫禁必以武而成,赏必以文而成。

战权 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权,万人而成武。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胜于此,则胜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凡我往则彼来,彼来则我往,相为胜败,此战之理然也。

夫精诚在乎神明,战权在乎道所极。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传闻者,任正去诈,存其慈顺,决无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图不知止之败,恶在乎必往有功。轻进而求战者,敌复图止,我往而敌制胜矣。故兵法曰:「求而从之,见而加之,主人不敢当而陵之,必丧其权。」

凡夺者无气,恐者不可守;败者无人,兵无道也。意往而不疑则从之,夺敌者无前则加之,明视而高居则威之,兵道极矣。

其言无谨偷矣,其陵犯无节破矣,水溃雷击三军乱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决之。

高之以廊庙之论,重之以受命之论,锐之以逾垠之论,则敌国可不战而服。

重刑令 第十三

夫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

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轻矣。

伍制令 第十四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之,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 第十五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刍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束伍令 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

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经卒令 第十七

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经卒,亡章者有诛,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项;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无非其吏,吏无非其卒,见非而不诘,见乱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进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进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所以知进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言有经也。

勒卒令 第十八

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

一鼓一击而左,一鼓一击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绝,鹜鼓也。商,将鼓也。角,帅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则将、帅、伯其心一也。奇兵则反是。

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者有诛。

百人而教战,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万人。万人教成,合之三军。三军之众,有分有合,为大战之法,教成,试之以阅。

方亦胜,圆亦胜,错斜亦胜,临险亦胜。敌在山缘而从之,敌在渊没而从之,求敌如求亡子,从之无疑,故能败敌而制其命。

夫蚤决先敌,若计不先定,虑不蚤决,则进退不定,疑生必败。故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世将不知法者,专命而行,先击而勇,无不败者也。

其举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迟疾而不迟疾,是三者战之累也。

将令 第十九

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

将军告曰:「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

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踵军令 第二十

所谓踵军者,去大军百里,期于会地,为三日熟食,前军而行,为战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军,飨士,使为之战势,是谓趋战者也。

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去大军一倍其道,去踵军百里,期于会地,为六日熟食,使为战备,分卒据要害。战利则追北,按兵而趋之。踵军遇有还者诛之。所谓诸将之兵,在四奇之内者胜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战合表起,即皆会也。大军为计日之食起,战具无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

凡称分塞者,四境之内,当兴军踵军既行,则四境之民,无得行者。奉王之军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非顺职之吏而行者诛之。战合表起,顺职之吏,乃行用以相参,故欲战先安内也。

兵教上 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营居陈,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后行者后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弗教如犯教之罪。罗地者,自揭其伍,伍内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临陈,若一人有不进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法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尽死于敌,则教者如犯教之罪。自什己上,至于裨将,有不若法者,则教者如犯法者之罪。

凡明刑罚,正劝赏,必在乎兵教之法。

将异其旗,卒异其章,左军章左肩,右军章右肩,中军章胸前。书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后军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

伍长教其四人,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击鼓而进,低旗则趋,击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击而坐。

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伯长。伯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裨将教成,合之大将。大将教之,陈于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阵去表,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鹜,习战以成其节,乃为之赏罚。

自尉吏而下,尽有旗。战胜得旗者,各视所得之爵,以明赏劝之心。

战胜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罚,正罚者所以明赏也。

令民背国门之限,决生死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战者必斗,奸谋不作,奸民不语,令行无变,兵行无猜,轻者若霆,奋敌若惊。举功别德,明如白黑,令民从上令,如四肢应心也。

前军绝行乱陈,破坚如溃者,有以也。此谓之兵教。所以开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 第二十二

臣闻人君有必胜之道,故能并兼广大,以一其制度,则威加天下有十二焉:

一曰连刑,谓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谓禁止行道,以网外奸也;三曰全军,谓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结其联也;四曰开塞,谓分地以限,各死其职而坚守也;五曰分限,谓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号别,谓前列务进以别,其后者不得争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谓彰明行列,始卒不乱也;八曰全曲,谓曲折相从,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谓兴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陈车,谓接连前矛,马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谓众军之中有材智者,乘于战车,前后纵横,出奇制敌也;十二曰力卒,谓经旗全曲,不麾不动也。

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强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亲之,人众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国车不出于阃,组甲不出于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为将忘家,逾垠忘亲,指敌忘身,必死则生,急胜为下。

百人被刃,陷行乱陈,千人被刃,擒敌杀将,万人被刃,横行天下。

武王问太公望曰:「吾欲少间而极用人之要?」望对曰:「赏如山,罚如溪。太上无过,其次补过,使人无得私语。诸罚而请不罚者死,诸赏而请不赏者死。伐国必因其变,示之以财,以观其穷,示之以弊,以观其病,上乖下离,若此之类是伐之因也。」

凡兴师,必审内外之权,以计其去。兵有备阙,粮食有余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后兴师伐乱,必能入之。

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广而人寡者,则绝其阨。地狭而人众者,则筑大堙以临之。无丧其利,无奋其时,宽其政,夷其业;救其弊,则足施天下。

今战国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两,自两而师,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骄侈,谋患辨讼,吏究其事,累且败也。日暮路远,还有挫气。师老将贪,争掠易败。

凡将轻,垒卑,众动,可攻也。将重,垒高,众惧,可围也。凡围必开其小利,使渐夷弱,则节各有不食者矣。众夜击者惊也,众避事者离也。待人之救,期战而蹙,皆心失而伤气也。伤气败军,曲谋败国。

兵令上 第二十三

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乱,本仁义焉。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不能废兵也。

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能审此二者,知胜败矣。文所以视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强敌,力攻守也。

专一则胜,离散则败。陈以密则固,锋以疏则达。卒畏将甚于敌者胜,卒畏敌甚于将者败。所以知胜败者,称将于敌也,敌与将犹权衡焉。安静则治,暴疾则乱。

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常令者,非追北袭邑攸用也。前后不次则失也。乱先后斩之。

常陈皆向敌,有内向,有外向,有立陈,有坐陈。夫内向所以顾中也,外向所以备外也,立陈所以进也,坐陈所以止也,立坐之陈,相参进止,将在其中。坐之兵剑斧,立之兵戟弩,将亦居中。

善御敌者,正兵先合,而后振之,此必胜之术也。陈之斧钺,饰之旗章,有功必赏,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枹之端,虽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

矢射未交,长刃未接,前噪者谓之虚,后噪者谓之实,不噪者谓之秘,虚实者兵之体也。

兵令下 第二十四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各相去三、五里。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

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

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

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死,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其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

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曷以免奔北之祸乎?

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什伍相联,及战斗则卒吏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立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

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万人之斗,不如百人之奋也。

『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如干将,士卒不用命者,未之闻也。』

篇章体例

现存24篇,1~12篇主要论述战争和政治,13~24篇讲军令和军制。

著录版本

班固的《汉书·艺文志》中,列在“杂家类”的《尉缭》有29篇,列在“兵形势家类”的《尉缭》有31篇。由于班固没有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予说明,而流传至今的《尉缭子》仅有24篇,与上述两种《尉缭》的篇数均不相符,这就给后人的研究带来了困难。也正式因为这个原因,关于《尉缭子》的著录及其版本,成为了历代学者研究该书是集中讨论的又一个重要问题。银雀山竹简《尉缭子》出土以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更加热烈、深入了,但是至尽仍然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概括起来讲,学术界曾有以下几种主要看法:

(一)认为“实际上就只有一种《尉缭》”,“班固的《汉志》(实际上是刘歆的《七略》)把这部书既分在杂家,又分在兵形势家内,就因为它用的是互助法”(徐召勋:《互助与别裁》,载《学点目录学》,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二)认为“杂家《尉缭》本是一部著作”,“却被《汉书》的作者班固分在‘杂家’与‘兵家’两大类中当成两部书,从而引起了误解,造成了混乱”,“今本《尉缭子》几是班固所说的《尉缭》”(何法周:《〈尉缭子〉初探》,《文物》1997年第2期)。

(三)认为“兵家和杂家《尉缭》显然是内容不同仅同署名的两本书”,“杂家书没有流传下来,今本是兵形势家《尉缭》(钟兆华:《关于〈尉缭子〉某些问题的商榷》,《文物》1978年第5期)。

(四)认为"今本《尉缭子》当是原杂家书”,“兵家书在隋以前就已亡佚”,“元丰年间编入《武经七书》的正是隋唐时的杂书《尉缭子》”(张烈:《关于〈尉缭子〉的著录和成书》)。

详细内容

它认为,国土广阔而得到充分利用,国家就富足;人口众多而得到治理,国家就井然有秩。国家富足而井然有秩,不必动用武力,就可以威制天下。而要使人民富足,就必须亲近、安抚流民,开辟荒莱,发展农业。要使国家治理,就必须使人民明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人民唯有努力耕耘,才能丰衣足食,唯有奋力作战,才能得到爵位。经济上的富足和政治上的贤明是军事上强大的基础和保证。它又认为,通向胜利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加强战备,料敌如神,使敌军丧失士气,分崩离析,以致不战而胜,这是以"道"取胜。二是法制、赏罚明察,人民有必战之心,这是以"威"取胜。三是击破敌军,夺占敌国的土地,这是以"力"取胜。军队的战斗力全在士气的高低,所以要战胜敌人,就应激励全军的士气。要激励士气就应从政治和经济入手,重视和搞好人民的生活,用爵位勉励人民,等等。

它指出,建城邑应从军事、政治和经济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建城前首先应衡量土地的肥瘠,决定是否有必要在此兴建城邑。如决定兴建,那就应使城邑和所辖土地的大小相适应,使城邑的大小和人口相适应,使人口的多少和粮食的供应相适应。如能做到以上三点,就能使城邑防守坚固,依托城邑作战就能取胜。

攻城的原则是:没有把握攻破敌城,就不去攻打它。如要攻城,就必须有坚定的决心,集中兵力,出敌不意,深入其境,包围并切断敌城与外部的联系,实施猛攻,使敌措手不及,乘虚攻克敌城。它还指出,临阵作战的原则是:没有必胜的把握,就不和敌军交战。在敌寡我众的情况下,应依靠兵多势众的军事优势战胜敌人。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就要使用权谋战胜敌人。

关于守城的原则,它认为一是不能只守城墙,援军抵达后,可与守军内外夹击敌军,也可以牵制敌军主力,减轻守军压力,使其得以保持补给线的畅通,增强抵抗力。如外无援军,守军应把握时机,不时出击,以削弱敌军,打破封锁,出奇兵战胜敌人,而不能死守待毙。三是为做到攻守两全,守军必须分为守备部队和出击部队两部分。出击部队不担任守备任务,守备部队也不承担出击任务。

关于战争的性质和作用,它认为,战争可用来禁止不义,讨伐和剪除暴乱,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所以,用兵不进攻无过失的城市,不杀无罪之人。这样,军队所到之处,农民不会离开土地,商人不会离开店铺,士大夫不会离开官府,兵不血刃,就天下亲和归附。

如用兵作战要善于先发制人,做到虚虚实实,说有却无,说无却有,决心坚定,争取主动,明察敌情,然后发兵决战。又如它主张统率百人和千人以上的将吏战败或举城降敌,或弃军逃跑,除本人处死外,还要受到抄家和全家为奴等惩罚。在军营内,中、左、右、前、后各军按编制分设营地,彼此隔绝,禁止往来,违者处死。营内道路纵横,每120步设一岗哨,管制行人来往,不是持有将帅符节的人,一律不准通行。

打柴放牧,必须整队行动。士兵以5人为伍,10人为什,50人为属,100人为闾,实行联保连坐制。凡有士兵违犯禁令,同伍、同什、同属、同闾有人揭发,就全伍、全什、全属、全闾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就全伍、全什、全属、全闾一齐受罚。将吏从什长到左、右将军,也都实行联保连坐。凡有人犯禁违法,也都是揭发者免罪,知道而不揭发的,与其同罪。

如战斗中伍内伤亡与斩获相当的功罪相抵;有斩获而无伤亡的,有赏;有伤亡而无斩获的,同伍的都处死,并惩办其家族。战斗中各级将吏如有伤亡或无伤亡,也按上述原则奖惩其部下。为便于识别,各单位按旗帜、羽毛和所佩徽章颜色的不同加以区别。全军按金鼓信号统一进退。君主一旦任命将帅,下令用兵,将帅就应指定军队集结的时间和地点,迟到的按军法严惩。为保守秘密,只要大军没有出发,在宣布戒严的地区不准任何人通行。军队开拔后,在大军前面50公里处行进的是先遣部队——踵军,踵军前50公里处行进的是前卫部队——兴军,兴军又派出小股部队——分卒,任务是抢占军事要点,追击败退的敌人。

关于军队的训练,它认为应先讲清金鼓旗帜的作用,然后训练士兵按信号变换队伍和使用武器。训练时先进行单兵训练,然后不断增加训练人数,最后以全军联合演习来结束训练。它认为,战争是"凶"、"逆"之事,但又是不可废除的。用兵应本乎仁义,以讨伐暴乱。政治和军事是文为"种",武为"植",文为里,武为表的关系。明白这一点,就能预知胜败。政治可以使人分辨利害安危,武力可以用来进攻强敌,保卫自己。为驱使全军拼死作战,它主张以严刑重罚禁止士兵逃亡,使吏卒在战斗中互相救助,并借此树立威信,使士兵服从命令,做到号令明白,攻守得宜。

思想观点

战争观

《尉缭子》将战争区分为“挟义而战”和“争私结怨”两大类(《攻权》,《续古逸丛书》本,下同),支持“诛暴乱,禁不义”的战争,反对“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的战争。强调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封建统一,“并兼广大以一其制度”。认为“兵者,以武为植,以文为种,武为表,文为里”,认识到政治是根本,军事是枝干,是政治的发展和表现;认为经济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基础,因而注重耕战,把发展农业作为治国之本;商业对战争胜负有重大影响,“市者,所以给战守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同时,又认为军事上的胜利会促进国内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战胜于外,福产于内”(《兵谈》,汉简本)。主张慎战,反对轻率用兵,要“见胜则兴,不见胜则止”。

治军思想

高度重视军队的法制建设。认为军队必须首先建立严密的制度,“凡兵,制必先定”,“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强调严明赏罚 ,“ 刑上究”,“赏下流”,并制定了诸如联保、军队营区划分 、警戒 、禁令、战场赏罚规定及将吏实施惩罚权限、战斗编组、信号指挥等各种条令。同时,强调法制必须与教化相结合,“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要求“审开塞,守一道”,恩威兼施,思想整治(“使民无私”)与物质手段(“因民之所生以制之”)相结合,用以达到“治”的目的。重视将帅的选拔,严厉批评当时“世将”制度,主张“举贤用能”、“贵功养劳”。要求将帅必须为人表率,公正廉明,有牺牲精神,“ 为将忘家,逾垠忘亲,指敌忘身”;与士卒关系要融洽, 使其服从命令,“如四肢应心也”。为此,应废除繁文缛节,“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 ”;把“心狂” 、“耳聋”、“目盲”视为将帅修养的三大弊端。主张裁减军队,训练精兵;明确提出兵教的目的是“开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讲究训练方法,要求从伍抓起,自下而上地逐级合练,由各级之长负责,以赏罚为手段,从实战出发,因人施教,严格训练。

作战指导思想

认为战争有三种胜利:不战服人的“道胜”,威慑屈人的“威胜”,战场交锋的“力胜”。重视战争准备,要求在战略决策、选用将领、进攻理论等方面胜过敌人;兴师用兵,必须首先详审“内外之权”,准确掌握敌我“兵有备阙,粮食有余不足”、“出入之路”等情况,计先定,虑早决。主张先机制敌,“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敌无威接。故兵贵先”。认为“战在于治气,攻在于意表,守在于外饰”。强调高度灵活地利用客观规律,“战权在乎道之所极”(《战权》,《直解》本),运用“有无”策略(“有者无之,无者有之”)、“奇正”手段制敌取胜;提出“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略,如“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广而人寡者,则绝其厄”(《兵教下》)等。

军事辩证法思想

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求神鬼不如重“人事”,反对“考孤虚,占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的迷信做法;提出“往世不可及,来世不可待,求己者也”的观点。注重从事物的联系中研究战争;强调认识和运用战争运动的规律;对强弱、攻守、有无、专散、文武等诸矛盾的对立与转化有较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在对军事与政治、经济等关系的认识上,表现出某些高于前人的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

《尉缭子》杂取法、儒、墨、道诸家思想而论兵,在先秦兵书中独具一格,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后世兵家对其思想内容多有引述和阐发 ,日本研究《 尉缭子》的著述约30余种,朝鲜也有刊本。它丰富而具体的军制、军令等内容,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但主张治国治军用法严酷,是其糟粕。

《尉缭子》作为战国时产生的兵书,它所谈的战略战术等问题,虽然不如孙、吴《兵法》深刻,但在一系列问题上也有创见。

首先,《尉缭子》提出了以经济为基础的战争观。他在《治本篇》中说,治国的根本在于耕织,"非五谷无以充腹,非丝麻无以盖形"。

其次,《尉缭子》也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战略战术思想。如主张集中优势兵力,待机而动,说:"专一则胜,离散则败"(《兵令上》),"兵以静固,以专胜"(《兵权》)。主张先机而动,突然袭击,说:"兵贵先。胜于此,则胜于彼矣;弗胜于此,则弗胜彼矣。"主张在战争中运用权谋,说:"权先加人者,敌不力交。"主张运用"有者无之,无者有之"(《战权》)的虚虚实实战法,迷惑敌人。他继承孙子的奇正思想,提出"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以克敌致胜。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结合战国围城战的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攻、守城邑的谋略。主张攻城要有必胜把握,"战不必胜,不可言战;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最后深入敌境,出敌不意,切断敌粮道,孤立敌城邑,乘虚去攻克。攻城要选择这几种目标:

1."有城无守"的:津梁没有战备设施,要塞没有修理,城防没有构筑,蒺藜没有设置;(2)"有人无人"的:远方堡垒的防守者没有退回,防守的战士没有调动回来;(3)"虽有资而无资"的:牲畜没有集中到城里,粮食没有收获进来,财用物资也未征集到位;(4)城邑空虚而且资财穷尽的。对于这些城邑, 应乘虚攻击, 决不手软。

守城谋略主要有三点:其一,反对"进不郭圉,退不亭障" ,即不防守外城和城外据点的防守办法,主张防守城郊外围要地。其二,要修筑城郭,做到"池深而广,城坚而厚",准备好人力、粮食、薪材、劲弩强矢、锋利的矛戟。一丈之城,十人防守,千丈之城,守兵一万,还不计技工、任夫等后勤人员。其三,设防的城邑要有救兵。"其有必救之军者,则有必守之城;无必救之军者,则无必守之城。"救援之军要能打开重围,守军要敢于出击,抢占要塞。救援之军还要善于迷惑敌人,以配合守军击败围城敌军。《尉缭子》提出的攻、守城邑的谋略,是他的前辈军事家所没有谈过的,很富有新意。

第三,《尉缭子》的另一重要贡献是提出了一套极富时代特色的军中赏罚条令。《尉缭子》作为古代兵书,不但在军事理论上有所发展,而且保存了战国时期许多重要军事条令,这是为其它兵书所少见的。

他在《战威》中说:"审法制,明赏罚"是威胜之道。他在《制谈》中说:"修号令,明赏罚",是保证士卒冲锋陷阵的必要手段。《尉缭子》主张以法治军,他所提出的赏罚原则,是赏必厚、罚必重。他说:"赏禄不厚,则民不劝",要以田禄、爵秩厚赏有功者, 使民" 非战无所得爵" ,做到"赏功养劳"。

《尉缭子》主张重罚,他在《重刑令》中说:人民只有"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所以主张将战败、投降、临阵逃脱的将士宣布为"国贼"、"军贼",不仅处以"身戮家残"之刑,还要削户籍、发祖坟、变卖家属做奴隶。对于不能按时报到和开小差的士卒,以逃亡罪论处。他的《伍制令》所讲的军中什伍连坐法,他的《束伍令》所讲战场上的惩罚条令和"战诛之法"等,都体现了重罚的原则。他说:"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十一者,令行士卒。"认为只有这样,军队才能做到" 令如斧钺, 制如干将, 士卒不用命者, 未之有也" ③</ZSBJ12000030_0221_2/ESPL>。《尉缭子》的重刑思想显然与商鞅的刑赏思想如出一辙,而且比商鞅的更为严酷。它反映了古代军队组织中的官兵关系是严重的阶级对立关系。《尉缭子》的以法治军思想已与春秋以前大不相同。前文我们说过,由于《尉缭子》提出"杀之贵大,赏之贵小"这套赏罚原则,取消了旧贵族所享有的厚赏轻罚的特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进取精神,因而极富时代精神,标明它与旧的"赏功酬劳"原则有了质的不同。

其四,《尉缭子》一书所保存的其它重要军事条令,有《分塞令》,是营区划分条令,规定各军分塞防守区域及往来通行原则;有《经卒令》,是战斗编队条令,规定各军特有的军旗标志、士卒的行列单位及不同的行队单位佩戴不同徽章等;有《勒卒令》,是统一军中指挥号令金鼓旗铃的条令,规定了金、鼓、旗、铃等指挥工具的作用和用法;有《将令》,规定将军统兵受命于国君,只对国君负责,将军在军中具有无上权威,统一指挥全军;有《踵军令》,是后续部队行动条令。规定后续部队作为接应部队,与大军保持的距离、前进的方向、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安全、警戒、处置逃兵的原则;有《兵教》(上、下),是军事教练条令,规定了军中"分营居阵"的训练方式及训练中的奖惩制度。在兵教方法上,明显地继承了《吴子兵法》的一些原则。《兵教》还提出十二条必胜之道,要人君掌握。对于将士则要求:"为将忘家,逾限忘亲,指敌忘身,必死则生,急胜为下。百人被刃,陷行乱陈;千人被刃,擒敌杀将;万人被刃,横行天下",企图把军队训练成为无往而不胜的铁军。

《尉缭子》所记载的这些军事条令是我们研究先秦军事制度的宝贵材料。

历史考证

关于《尉缭子》的成书年代,《汉书·艺文志》已注明“六国时”。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一批竹简中,发现若干《尉缭子》残简。经整理后,其内容与今本大体相符,银雀山汉墓已被断定为西汉武帝初年墓葬,其随葬竹简的书写时间当然还要早些。从其书写中不避讳汉初几个皇帝的名字如“邦”、“恒”、“启”、“彻”等来看,竹简书写时间应在汉以前。而竹简书写时间又必定在该书已经广为流传之后,那么,成书年代自然还应更早。所以《汉书·艺文志》注明“六国时”是可信的。

本来,《尉缭子·天官第一》就有“梁惠王问尉缭子曰”句。因此一般都认为尉缭是梁惠王时人。但由于史书中,梁惠王时并无有关尉缭其人的记载,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却记载有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有个大梁人尉缭,被秦始皇任为国尉。因此,有人就认为《尉缭子》可能是秦始皇时的尉缭所著。这个问题至今尚在争论中,在没有发现更多的证据前,一时尚难定论。但我们认为,梁惠王于公元前369-前319年在位,距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5年)约八十多年,两个尉缭不可能是同一个人。既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如果是秦始皇时的尉缭写的,为什么他与素始皇的谈话,偏要说成是与梁惠王的谈话呢?是托古吗?相隔只几十年,也谈不上“古”。托名吗?秦始皇的威名比“东败于齐”,“西丧地于秦,南辱于楚”的梁惠王显赫得多,身为秦国国尉的尉缭又何必要去托一个史无记载的尉缭之名呢?而且书中所谈的内容多是强调“务农战”、“修号令”、“明刑赏”、“审法制”等思想,都反映了当时山东六国变法图强的政治思想,这些主张,对梁惠王来说,无疑是力挽危局的有效办法。而对于早经商鞅变法,已经强大起来,正力图征服六国的秦始皇来说,则近于无的放矢的陈词滥调了。特别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载尉缭说秦王之词:“以秦王之疆,诸侯譬如郡县之君,臣但恐诸侯合纵,翕而出不意,此乃知伯、夫差、氵昏王之所以亡也。愿大王勿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这些已为秦王所采用,并收到实效的谋略,却不见有一点反映于《尉缭子》书中,可见秦尉缭与《尉缭子》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此外,书中提到吴起与秦战而颂扬吴起,也说明《尉缭子》一书不可能是秦始皇时的尉缭所作,而是梁惠王时的尉缭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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