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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细则

据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消息,2016年10月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正式对外发布。车辆准入方面,北京网约车细则要求车辆需在北京市登记,满足北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对车辆的排量、轴距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驾驶员准入方面,北京网约车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需具有北京市户籍,也就是在车辆和司机准入方面,北京市依旧延续了此前“京车京人”的规定,此外细则还规定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证件需为北京市核发,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和车辆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上路参与营运。新政发布后,网约车将与传统出租车在价格、营运车辆规格、营运规范等方面进行错位发展,形成差异化经营。

目录

北京市网约车地方细则的三个相关文件2016年12月21日发布,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125处修改。

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64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

()工作目标。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巡游车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运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现有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要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城市交通整体发展情况等因素,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其骨干龙头作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依法制定巡游车经营者车辆经营权转让、过户、入股的实施办法。鼓励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现有巡游车经营企业,实行组织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大对驾驶员培训力度,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积极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巡游车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对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并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修订巡游车技术规范,提高车辆技术标准。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按照“互联网+出租汽车”的思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原有车辆、人员优势,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提供运营服务时,必须使用巡游车专用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提供车辆的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驾驶员教育培训场所,并将相关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网约车车辆应是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车辆申请网约车资质时,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取得网约车资质的车辆,车身须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并沿用原号段号牌。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或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与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客乘车体验满意度。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按国家和本市非法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在机场、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科学引导出租汽车运营,为乘客日常出行,特别是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继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推行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网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全程实时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七)加强法制和组织保障。加快推进《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五个月过渡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16

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检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了入网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申请人”指出租汽车企业;第(二)项除第2小项之外的“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二)项第2小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运营时,运输局依法注销或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其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核验。运输局依据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2)、(3)、(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5)、(7)、(9)、(11)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5)、(6)、(8)、(9)、(10)、(11)、(12)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运输局负责对第八条第(二)、(三)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审核部门。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正式签约的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检验。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八)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网约车地方细则的三个相关文件21日发布,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125处修改。这些修改背后有哪些考量和博弈?新华社记者对话北京市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

“根据公众建议不断扩大合规范围”

问:征求意见稿收集的公众建议集中在哪些方面?

答:北京市网约车地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一共收集了9246条建议,其中表态性意见7736条,赞成的占六成左右;建议类意见1510条,占16.3%。

建议主要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个方面。从数据来看,不少人对“京人京车”表示理解,赞同的达到70%多,质疑的只有12%。我们根据建议修改了125处,不断扩大合规车辆的范围,让更多人参与“分享经济”。

“从北京实际出发,兼顾多方利益”

问:为什么要求“京人京牌”?

答:对于一个拥有2170万常住人口的城市来说,建设和谐宜居之都必须综合治理人口过多、交通拥堵、环境问题等“城市病”。在这个前提下,北京任何一项政策都不能“任性”,要从北京实际出发,兼顾多方利益。

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余万辆,地铁最高日客运量超过1200万人次,公共电汽车日均客运量1063万人次,小汽车每车年行驶里程15000公里,交通压力与日俱增。但在我们的努力下,2016年北京交通拥堵指数目前比2007年下降22%,交通拥堵加剧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总体来说,北京坚持公交优先的战略,网约车等出租车只能作为城市交通出行的补充,对其进行总量控制在所难免。目前北京市绿色出行(公交、地铁、自行车、步行)占到71%,小汽车出行占25%,出租车占4%,其中包括比例不高的网约车出行。北京出租车改革的总基调是:巡游车改革、网约车规范、融合发展、错位经营、多层次服务。我们力争进一步提高绿色出行比例,为首都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交通承载力。

“5个月过渡期是柔性考量”

问:政策出台之后,预计将有大量不合规车辆面临退出,政府有什么监管手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答:政策出台前,我们和专家、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进行了多次沟通,决定设立5个月的过渡期。一是给合规平台、车辆、人员办理手续;二是清理不合规车辆、人员等。

从服务乘客的角度,我们希望一部分网约车出行需求转向合乘出行。另外,希望网约车和传统巡游车加快融合发展,因此提出过渡期的柔性考量。过渡期之后,平台要加强行业自律,我们也要建立打击非法运营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克隆车和价格违法行为,能够更好服务乘客、保障安全。

“推动巡游车改革及网约车规范”

问:面对新的经济形态,如何创新管理手段?

答:出租车发展中没有对立关系。网约车以网络预约、快捷方便等特点,满足了一批乘客的出行需求。单从评价司机服务质量的机制看,就值得巡游车学习:如何与派单挂钩,实时评价。但网约车也有局限性,乘客安全与权益的保障等需要进行监管。

巡游车与网约车各有发展历史和优势,但为乘客提供更好出行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你有技术优势,他有线下服务优势,为什么不一起干呢?

管理部门也在转变思路。对出租车企业从“约谈”变成“座谈”,鼓励传统巡游车企业转型发展网约车。通过推动巡游车改革及网约车规范,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目前首汽集团打造的“首汽约车”平台已有网约车近5000辆,在京注册用户已达218万人。近期还推出了可搭载轮椅的无障碍网约车,提供差别化服务。

“解决出行问题要标本兼治”

问:北京解决群众出行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什么?

答:群众出行问题的解决,需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一方面,传统出租车行业需要加快深层次改革;另一方面,需要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到2020年,我们要力争绿色出行比例从目前的71%提高到75%。

交通设施根本是为人口服务,北京的“交通病”要与“城市病”综合治理。我们呼吁将交通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附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市户籍;

()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为《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户籍;

()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人办理完成()()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人办理完成()()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项内容进行审核。

()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以上()()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

()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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