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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2016年7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这一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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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省级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查情况。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

第九条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督查情况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一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四条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五条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

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第十六条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 7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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