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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下发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目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适用,为规范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科学标准和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主要内容

《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6个部分,根据人体系统布局,综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标准,对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表述,并对所列情形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机理进行了详细的表述,非常便于实际操作。

《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

发布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

法〔201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于同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罪犯交付执行前因生活不能自理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进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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