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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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9——1983.07,西北师范学院(现西北师范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07——1983.09,被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选调到省委党校参加选调生培训班学习;
1983.09——1984.10,甘肃省庆阳县(2002.09更名为庆城县)玄马乡政府干事;
1984.10——1985.12,甘肃省庆阳县玄马乡副乡长;
1985.12——1987.08,甘肃省庆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委整党办主任;
1987.08——1990.05,甘肃省庆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0.05——1991.10,甘肃省庆阳县委组织部部长;
1991.10——1992.09,甘肃省庆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2.09——1997.09,甘肃省镇原县委副书记(其间:1993.03—1993.06在甘肃省委党校参加第8期县委书记岗位培训班学习);
1997.09——2001.08,甘肃省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1998.09—2001.06在西南农业大学农经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1.08——2002.11,甘肃省宁县县委书记;
2002.11——2006.11,甘肃省庆阳市政府副市长(其间:2004.03—2004.06在甘肃省委党校地厅级干部培训班学习;2005.09—2006.01在中央党校第4期选调生培训班学习);
2006.11——2008.05,甘肃省庆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其间:2005.09—2008.06在甘肃省委党校文化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毕业);
2008.05——2012.11,中共甘肃省庆阳市委副书记(其间:2007.09—2010.06在兰州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毕业)。
2012.11——甘肃省信访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6年9月22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甘肃省委原副秘书长、甘肃省信访局原局长戴炳隆(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楼大审判法庭对甘肃省委原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原局长戴炳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4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戴炳隆在担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庆阳市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某、杨某、吴某、高某某、石某某等1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063122元。
1、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担任庆阳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庆阳市合水县、华池县油田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在庆阳、兰州等地5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某、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人民币2933417元( 用于购买房产三套)、西安市未央区中登文景时代15幢1单元2204室期房一套已支付房款380000元、 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195800元,共计人民币3509217元。
2、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担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庆阳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承揽庆阳市民俗博览馆、西峰区教育系统校舍建设等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在庆阳、兰州、北京等地5次非法收受杨某人民币80000元、美元80000元、庆阳市西峰区世纪新村恒福苑4单元601号房屋一套价值180000元、 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74800元、 奥迪A6轿车一辆价值6699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89068元。
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担任庆阳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庆阳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庆油田承揽钻前工程提供帮助,于2012年5月在庆阳市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1260000元, 用于其子在北京购房。
4、2011年春节期间,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戴炳隆在庆阳市西峰区东环路项目上的支持,在戴炳隆家中行贿人民币100000元,戴炳隆予以收受。
5、2004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戴炳隆利用担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庆阳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下属职务晋升上予以关照,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或其家中非法收受庆阳市机关干部石某某180000元、胡某某50000元、马某某100000元、李某某110000元、路某某50000元、杨某某40000元、张某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04837元。
(二)经审查, 截止案发,被告人戴炳隆及其妻子赵某某二人全部财产总额为12839309.86元,其中, 现有房产七套实际投入5169259.77元, 轿车三台购买价940500元,银行存款245550.09元,杨某某代其保管3540000元,张某某代其保管3144000元,张某某欠赵某某房款200000元,赵某某借赵某400000元。家庭支出562089.78元。被告人戴炳隆及其妻子赵某某能说明来源的资产共计10193538.54元,其中,夫妻二人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资福利收入1327909.54元,受贿金额7063122元,礼金757000元,非法收入所得孳息1045507元。尚有财产3117861.10元戴炳隆及其妻子赵某某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炳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6312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戴炳隆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3117861.10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庭审中,被告人戴炳隆表示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对指控其收受杨某某的311.3417万元、吴某的80万元、高某某的46万共计437.3417万元,辩称这些钱均是自己多年来收受他人给与的礼金,其存放在杨某某和吴某处及用高某某的身份证存款,不构成受贿罪,但系收受何人的礼金,其称因时间长已忘记了;对指控的收受杨某66.99万元奥迪车一辆,称是借用车辆,于2014年就归还了该车,不构成受贿。辩护人当庭做了有罪、罪轻辩护,辩护人认为指控部分受贿犯罪证据不足。
省政法委机关干部、兰州市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300余人旁听法庭审理。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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