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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通过情况

19809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施行情况

19809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

法律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问答

问:我的孩子在国外出生,持旅行证已回国一段时间,请问是否可以申请D签证,以方便今后出入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在国外取得了外国护照但依据我国籍法认定为中国公民的可发给旅行证回国。D字签证是发给外国人的证件,即申请人如在境外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可凭公安部发给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果你的孩子符合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可在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后申请相关签证回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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