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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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07月吉木乃县东方红水库接受再教育;
1978年10月吉木乃县水利局钻井队驾驶员;
1982年01月任吉木乃县钻井队队长;
1985年任吉木乃县水电局副局长;
1987年09月任吉木乃县水电局局长;
1988年08月任吉木乃县县委副书记;
1992年07月任福海县县委副书记;
1995年05月任富蕴县县委书记;
2000年04月任阿勒泰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2年12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办主任(副厅长级);
2008年02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主任(厅长级);
2009年02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5年8月5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18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的规定,决定:撤销赵国明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15年11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国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违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扶贫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相违背的决定。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赵国明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国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2月9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成员、书记赵国明(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6年9月9日据高检网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国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国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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