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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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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原则是在中国人民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中形成的,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关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八九五年四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将收复台湾。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一九四五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八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十月二十五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一个中国原则的产生和基本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天即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又致电联合国,声明: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完全无权代表中国。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

中国政府的上述主张受到当时美国政府的阻挠。尽管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及其他盟国承认一九四五年以来的四年中国对台湾岛行使主权,但是同年六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为了孤立、遏制中国,不仅派军队侵占台湾,而且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等谬论,以后又逐步在国际社会策动“双重承认”,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坚决反对,主张和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正是在中国与外国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产生了一个中国原则。上述主张构成了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核心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一九四九年后的三四十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中国的合法地位,但也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台湾独立”。这说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两岸的中国人在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根本问题上具有共识。早在一九五八年十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炮击金门的战斗时,毛泽东主席就向台湾当局公开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一九七九年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指出“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

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严正立场和合理主张,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一九七二年九月,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161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并且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的基石。经由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中国政府自一九七九年开始实行和平统一的方针,并逐步形成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这一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的要点是:争取和平统一,但是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早日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通过和平谈判实现统一,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统一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的主体(中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统一后台湾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应由中国人自己解决,不需借助外国力量。上述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和精神,也充分尊重了台湾同胞当家作主、管理台湾的愿望。

只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才能实现和平统一。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迄今,两岸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为了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了实现两岸统一,中国政府有权采用任何必要的手段。采用和平的方式,有利于两岸社会的共同发展,有利于两岸同胞感情的融合和团结,是最好的方式。中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宣布实行和平统一的方针时,是基于一个前提,即当时的台湾当局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长期支持台湾当局的美国政府承认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也有利于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中国政府在实行和平统一方针的同时始终表明,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并无义务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制造“台湾独立”的图谋和干涉中国统一的外国势力,是为争取实现和平统一提供必要的保障。采用武力的方式,将是最后不得已而被迫作出的选择。

对台湾而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标志着承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这就使两岸双方有了共同的基础和前提,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找到解决双方政治分歧的办法,实现和平统一。如果否认一个中国原则,图谋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割出去,那就使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

对美国而言,承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就要切实执行中美两国政府之间的三个公报和美方的一系列承诺,就应当只与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的关系,反对所谓“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阻挠中国的统一。反之,就破坏了中国政府争取和平统一的外部条件。

对于亚太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而言,台湾海峡局势一直与亚太地区的安定密切相关。有关各国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中国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符合亚太地区乃至世界各国的利益。

中国政府积极地真诚地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为了争取和平统一,中国政府一再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举行两岸平等谈判。充分考虑到台湾的政治现实,为了照顾台湾当局关于平等谈判地位的要求,我们先后提出了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两党谈判可以吸收台湾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等主张,而始终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中国政府还提出,可先从进行包括政治对话在内的对话开始,逐步过渡到政治谈判的程序性商谈,解决正式谈判的名义、议题、方式等问题,进而展开政治谈判。政治谈判可以分步骤进行,第一步,先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共同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发展进行规划。一九九八年一月,为寻求和扩大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中国政府向台湾方面明确提出,在统一之前,在处理两岸关系事务中,特别是在两岸谈判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也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政府希望,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双方平等协商,共议统一。

国际法依据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形成的。坚持这一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仅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而且具有坚实的国际法根据。

“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

阐明“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含义,首先必须明确“一个中国”原则中的“中国”在国际法上指的是什么。中国自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成员以来,它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就一直是十分确定的: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中国在国际法上作为国家的存在正是由这4项要素所决定的。中国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从“大清帝国”到“中华民国”再到今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然而所有这些不同名称或国号均不涉及决定中国在国际法上存在的上述4项要素,换句话说,尽管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称或国号,但是它们所指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即同一个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受者。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没有因中国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存在也没有因其使用不同的名称或国号而受到影响。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为这个国家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例如,阿比西尼亚改名为埃塞俄比亚,波兰人民共和国改名为波兰共和国,柬埔寨王国改名为民主柬埔寨,后又恢复为柬埔寨王国。这些国家名称的改变都不影响它们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凯尔森在《联合国法》一书中曾明确指出,“一国有权改变自己的名称”。中国现在的国家名称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经代表提议一致通过的。今天,在国际法上凡是提到中国,所指的就是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因革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引起该国政府的更迭,同样不使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响。这也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同样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法国自1789年以来就经历了一系列的革命,从王国变为共和国,后变为帝国,又从帝国变为王国,最后又恢复为共和国。就国际法而言,所有这些变化仅是引起了国际社会中代表法国的政府的更迭,但是法国始终保持为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这便是国际法上的所谓“国家继续”原则。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强调的,一个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连续性,并不因革命而受到影响,革命的效果虽然可能导致一个政府在一段期间内未能获得外国的承认,但是并不破坏这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台湾学者丘宏达教授对此表示赞成。他在其编著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说到:“政府变更所导致之结果,应是属于一国国内法律秩序规范的问题,在原则上不应发生国际上之反响;因为在国际上其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论政府型态是由帝制变为共和,或由共和变为帝制;亦不论其变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宪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经递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变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转移,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身的主张和实践是最具国际法权威的。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预先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革命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一起政府更迭。因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不同于原来中国的新的国际法主体,它完全不必对于前政府订立的条约采取这样的立场,而可以根据“白板原则”不受原来国家条约的拘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正如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正是本着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已同世界上16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它的上述立场。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中国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最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总之,就国际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一个新国家,而是原来中国的继续。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国原有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国国家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中国政府的更迭而受影响。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根据

台湾自古以来属于中国。迄止19世纪末以前,中国历代政府均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领土台湾。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中国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的一切条约。从此,根据《马关条约》而成立的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础。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联合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如前所述,这里的“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开罗宣言》是一份关于台湾地位的国际法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的领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中美英共同签署,后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置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战时同盟国的正式协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条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义务,这便构成了盟国与日本间的国际协定。根据这些协定,所有的国家都已同意并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后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次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并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至此,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当事国的英国和美国对此也曾一再证实。1949年11月21日,英国下院有人问起:“基于什么条约或其他文件或有约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认中国当局目前对该岛(台湾———笔者注)的控制?”英国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的时候对该岛加以控制,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英国政府的声明还承认:“至于台湾,陛下政府认为它自己受着1943年开罗宣言与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湾交还中国)的约束”。美国政府的话讲得更为明确。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中承认:“过去4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同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也声明:“中国人已统治台湾4年。美国或任何其他盟国从未对该项权力及占领发生过任何疑问。当台湾被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曾对此提出过任何法律上的疑难。此举经认为是符合各项约定的。”同年2月,美国国务院就台湾问题回答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询问时指出,台湾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由中国管理,并且“它已包括在中国之内,成为一省”,参加对日作战的各盟国对此均未质疑,“因为这些步骤,明显地符合于在开罗所作的并在波茨坦重予确认的诺言”,“换句话说,包括美国在内的各盟国在过去4年中认项条约;我们也未在我们托管的岛屿问题上等候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对德和约是在敌对行动结束约7年后才缔结的。但是,这并没有影响法国在盟国战胜德国后立即收复失地。同样,台湾、澎湖列岛和东北也应随盟军战胜日本而由中国收回。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这在国际法上本来不成为问题。只是由于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被推翻后,其残余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并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才有所谓“台湾问题”的出现。虽然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的分离状态,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绝不导致台湾可以用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20世纪四十年代末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尚未结束。就国际法而言,中国内战所导致的国家领土暂时分离只是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一般所实行的是有效统治的客观标准,即将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这是因为只有实际有效统治一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具备在国际法上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英国和瑞典正是根据有效统治的原则承认中央人民政府的。英国政府于1950年1月6日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察悉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中国绝大部分之领土,今日业已承认此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瑞典政府1950年1月14日的来电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有效控制着中国大部分领土的事实,现决定法律上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政府。”

至于如何结束两岸的内战状态,实现中国的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既不涉及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完整。事实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近40年间,台湾当局虽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地位,却仍然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和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

其次,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分离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这一状态长期存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是极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不能导致正常的法律结果。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那种以两岸暂时的分离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企图将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永久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人们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美国政府为了推行孤立、遏制中国的政策,不仅以武力威胁来阻碍中国实现统一,而且还假借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暂时分离,向国际社会抛出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阴谋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随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特别是随着中日、中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这些分裂中国的企图,在法律上早已破产。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起从来没有容忍过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企图,而是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享有行使领土主权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放弃过这一权利。就国际法而言,所谓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是指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侵占台湾。这一权利主张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上。两岸暂时分离的不正常事实丝毫不影响中国政府这项基于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迄止20世纪七十年代末,这一权利主张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政策目标。此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内的变化,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的主张体现在和平统一并继而发展成为在海峡两岸实行“一国两制”的设想。中国政府目前未对台湾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绝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者本身没有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统一。因此,目前海峡两岸的分离只能是一种不正常的、暂时的、过渡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没有期限地持续下去,也根本不能成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据。

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主权。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利;就国际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在。无论主权在一个国家内部如何运作和行使,在国际法上,主权总是被认为国家对内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的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这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在国际法上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国际法绝不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元主权并存;同时,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由于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主权的上述特征必然要求国家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已处于中国的主权之下。目前海峡两岸的暂时分离并没有改变台湾的这种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照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台湾当局作为控制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权绝对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湾当局强行主张分裂并实际实施分裂行动,中国政府则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制止分裂的企图和行动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以所谓公民投票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取决于领土某个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主张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以此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就国际法而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中国,就是坚持中国的主权及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全部疆域,就是坚持不论台湾岛内政治格局如何变化,都丝毫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坚持解决台湾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中国的内政,总而言之,就是根据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指1992年11月大陆的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解决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所达成的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

1987年底,长达三十多年的两岸隔绝状态被打破后,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随之发展起来,同时也衍生出种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台湾不得不调整“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三不政策”,于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权的与大陆联系与协商的民间性中介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出面处理官方“不便与不能出面的两岸事务”。为便于与海基会接触、商谈,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推动于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并授权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两会在香港商谈中,就海峡两岸事务性(公证书使用)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海协的基本态度是,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协商。

在香港商谈中,海协提出了5种文字表述,台湾海基会也根据“国统会”的结论提出了5种文字表述,台方虽然也同意两岸公证书使用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双方均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表达了谋求国家统一的愿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两会很难达成一致。在会谈即将结束时,海基会代表又增提了3种表述方式,并拿出了他们的最后表述内容:“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还建议“用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海协代表表示这是此次商谈的主要成果,等把海基会的建议与具体表述内容报告后再正式答复。

香港商谈结束后不久,1992年11月16日,海协会正式致函台湾海基会表示,“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海协的函后并附上了海基会最后提供的表述方案。12月3日,海基会回函海协,对达成共识未表示异议。至此,关于一个中国原则表述问题的讨论,以形成双方相互接受的两段具体表述内容为结果而告一段落。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四 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谈对台工作

我们对台大政方针是明确的、一贯的,不会因台湾政局变化而改变。我们将坚持“九二共识”政治基础,继续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九二共识”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性质,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其核心意涵,两岸双方就有了共同政治基础,就可以保持良性互动。我们将持续推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拉近同胞心灵距离,增强对命运共同体的认知。

我们将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让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和坚定意志,也是我们对历史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和责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需要两岸同胞共同维护,开创共同美好未来需要两岸同胞共同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两岸同胞携起手来同心干。

——2016年3月5日,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

透过近代历史风云,两岸同胞深刻体会到,大陆和台湾是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我们的命运从来都是紧紧连在一起的。国家强大、民族强盛,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每一个中国人生存、发展、尊严的保障。

——2015年9月1日,习近平会见连战等台湾各界代表人士。

深化两岸利益融合,共创两岸互利双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宗旨。要充分考虑两岸双方社会的心理感受,努力扩大两岸民众的受益面和获得感,尤其要为两岸基层民众、中小企业、农渔民合作发展、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更多机会,让两岸同胞参与越多受益越多。

——2015年5月4日,习近平会见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

1949年以来,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两岸复归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我们认为,这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

——2014年9月26日,习近平会见台湾和平统一团体联合参访团。

我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互利共赢的务实举措不会放弃,团结台湾同胞共同奋斗的真诚热情不会减弱,制止“台独”分裂图谋的坚强意志不会动摇。

——2014年5月7日,习近平会见亲民党主席宋楚瑜。

不论是几百年前跨越“黑水沟”到台湾“讨生活”,还是几十年前迁徙到台湾,广大台湾同胞都是我们的骨肉天亲。大家同根同源、同文同宗,心之相系、情之相融,本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

——2014年2月18日,习近平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及随访的台湾各界人士。

着眼长远,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问题终归要逐步解决,总不能将这些问题一代一代传下去。

——2013年10月6日,习近平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一行。

当前,两岸关系站在新的起点上,面临重要机遇。贵我两党实当顺应世界发展之大势、两岸同胞福祉之大义,登高望远,深化互信,良性互动,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全面发展,拓宽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俾使两岸关系不断前行,共同为两岸同胞之幸福、中华民族之复兴而携手努力。

——2013年7月20日,习近平电贺马英九当选中国国民党主席。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两岸同胞共同努力。我们真诚希望台湾同大陆一道发展,两岸同胞共同来圆“中国梦”。

——2013年2月25日,习近平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及随访的台湾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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