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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敏

邹小敏,中共党员,1966年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南衡南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2016年9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目录

1986.07—1988.07 衡阳市郊区职业中学教师
1988.07—1991.02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党校干部
1991.02—1994.10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办公室、组织组组长、干部组组长
1994.10—1996.06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老干办主任
1996.06—1996.07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老干办主任
1996.07—1997.04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办主任(兼)
1997.04—2000.08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党校校长
(1998.01—2000.08 在衡阳市郊区松木乡挂职任党委书记)
2000.08—2001.06 中共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岳屏乡党委书记(兼)
2001.06—2001.07 中共衡阳市蒸湘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雁峰区岳屏镇党委书记
2001.07—2002.09 中共衡阳市雁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岳屏镇党委书记
2002.09—2011.07 中共常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11.07—2013.07 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3.07—2014.01 中共衡阳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员
2014.01—2016.07 中共衡南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违纪被查

2016年7月19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衡南县县长邹小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7月30日,衡南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省、市委关于衡南县党委、政府班子主要领导同志职务变动的决定:提名免去邹小敏同志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6年9月8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对邹小敏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邹小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收受礼品、礼金,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邹小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邹小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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