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Council of Europe)于1949年5月5日在伦敦成立,原为西欧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6个成员国,以及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梵蒂冈、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
中文名
欧洲委员会
外文名
Council of Europe
简    称
欧委会
成立日期
1949年5月5日
成    员
46成员国,5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
法    规
《欧洲委员会法规》
总 部
法国斯特拉斯堡
主要负责人
彼得·施德尔
电 话
33 3 88 41 20 00

目录

成立日期

1949年5月5日,

1993年10月8~9日,欧洲委员会响应法国总统密特朗的倡议,在维也纳举行了首次首脑会议。当时的32个成员国中除英国、希腊和匈牙利外,均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当时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俄罗斯、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克罗地亚、马其顿、摩尔多瓦、拉脱维亚、乌克兰也应邀派代表出席。会议着重讨论了欧洲格局变化后前苏联各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及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了《维也纳声明》。

欧委会成员国不定期举办首脑会议,至今已举行过两次。1993年的维也纳会议发表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和改革人权机构的《维也纳声明》。1997年斯特拉斯堡会议通过一项政治宣言和一个行动纲领,强调民主、人权的价值观,重申欧委会在维护欧洲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次会议将于2005年5月16日至17日在波兰华沙举行。

1997年10月10~11日,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这是自独联体、东欧国家加入以后的第一次首脑会议,40个成员国的总统或政府总理与会。会后发表最后宣言和行动计划,称要把欧洲建成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宽容和更加公正的社会”,并提出设立新的全欧人权法院、执行欧洲社会宪章、在打击恐怖活动领域加强合作等具体行动计划。在关于欧洲委员会的作用问题上,西欧国家强调发挥欧洲委员会在制订人权标准方面的作用,以俄罗斯和乌克兰为首的独联体、东欧国家则希望欧洲委员会发挥不局限于人权的更大作用。在会议期间,法国总统希拉克、德国总理科尔和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商定建立三国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

组织机构

部长委员会

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由各成员国一名代表(通常为外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下设部长代表委员会,由成员国各派一名常驻代表(大使级)组成,处理日常事务。部长委员会主席由各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任期半年。现任主席国为波兰(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

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

议会

咨询机构,有辩论权,无立法权。每年的1月、4月、6月和9月或10月分别召开一次全会。现有议员和候补议员各315名,议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候补议员替补。所有议员和候补议员均由各成员国议会从本国议员中推荐产生。各国大小不同,可推荐人数也有相应的区别。每年1月,各国议会向欧委会确认当年推荐人选。议员分五个党团:社会党团、欧洲人民党团、自由、民主和改革党团、欧洲民主党团及欧洲联合左翼党团,此外还有无党派议员。议会下设混合委员会(负责协调议会与部长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议会休会期间代表议会)和10个专门委员会;部分专门委员会下设次委会,如政治事务委员会下设与非成员国关系次委会。议会设议长一名,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任2次。现任议长为勒内·范德林登(René van der Linden,荷兰籍,人民党团成员),2005年1月就任。

总秘书处

包括欧委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办公室、部长委员会秘书处、议会秘书处、地方和地区政权代表大会秘书处、人权专员办公室、欧洲人权法院书记室、3个司(通讯和研究司、战略计划司、礼宾司)和6个总司(政治总司、法律总司、人权总司、社会团结总司、教育、文化、遗产、青年和体育总司以及行政和后勤总司)。总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均由部长委员会推荐,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现任秘书长为特里·戴维斯(Terry Davis,英国籍,社会党人),2004年9月1日就任。

欧洲人权法院

按《欧洲人权宪章》的要求,法院于1950年成立。当时由人权委员会和法院两部分组成,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委员会审议,然后交法院判决。1993年欧委会首脑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机构合并,改为常设机构;1997年首脑会议决定,从1998年11月起正式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每个成员国可推荐一名法官候选人,由议会投票任命。欧洲人权法院可直接接受成员国公民的申诉,从而增强了欧委会在全欧人权事务中的权威性。任何欧委会成员国及其居民(包括不具有欧委会成员国国籍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针对欧委会成员国的诉讼。法院设一名院长、两名副院长,由法院全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现任院长为吕齐西·维利达贝(Luzius Wildhaber,瑞士籍),1998年11月1日就任,2001年11月1日和2004年11月1日分别连任。

人权专员署

由人权专员及其办公室组成。人权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能连任,其职责是在欧委会成员国内促进教育和人权的发展。现任人权专员为托马斯·阿马博格(Thomas Hammarberg,瑞典籍),2006年1月1日就任。

代表大会

1994年1月成立,是欧委会的一个咨询机构,其宗旨为促进地方和地区自治,协助成员国加强地方和地区民主制度建设,增进各地方和各地区间的合作,保证地方和地区团体参与欧洲联合进程及欧委会的工作。该大会分为地方政权议院和地区议院,共有代表和候补代表各315名,每年在斯持拉斯堡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代表由各国政府从本国选举出的公职人员中任命,地方政权议院代表一般为市长和市政参议员。代表大会下设常委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大会设主席一名,由大会轮流在两议院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不能连任。现任主席为乔瓦尼·迪·斯塔齐(Giovanni Di Stasi,意大利籍,社会党人),2004年5月就任。

此外,欧委会还设有发展银行、南北中心、欧洲青年中心、欧洲民主和权利委员会等机构。

重要文件

至2000年底,欧洲委员会已通过178个公约或协议。其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欧洲社会安全公约(1972年),欧洲文化公约、欧洲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环境公约、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防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1987年),欧洲税务方面相互行政协助公约(1988年),保护人类免受生物医学损害的框架公约(1990年),关于移民本地化问题的《法兰克福宣言》(1991年),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框架公约(1994年),关于非法通过海上贩毒公约(1994年),经过修改后新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年),关于人权和生物医学的条约(1997年),《腐败刑事公约》(1998年),《腐败民事公约》(1999),关于反对种族歧视等各种形式歧视的《第12号议定书》(2000年,是《欧洲人权公约》的补充文件)。

对外关系

欧盟关系

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联盟(欧共体)关系密切,两组织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1995年9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两项报告,一项是同意欧盟加入欧洲委员会人权公约,另一项是阐述欧洲委员会对欧盟1996年政府间会议的立场,要求欧盟在修改马约时承认欧洲委员会在确定欧洲社会的法制、司法及民主标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

1998年4月1日,欧盟主席国英国负责欧洲事务国务大臣安德森、欧盟委员会委员范登布鲁克、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席国德国国务部长舍费尔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塔尔奇斯在斯特拉斯堡举行四方会议,就加强相互之间合作、欧盟东扩进程、与欧安组织共同倡导合作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强调应加强欧洲委员会议会与欧洲议会间的合作,并建议两组织的四方会议应有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议会代表参加。

1999年2月10日,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德国外交部国务部长费尔霍伊根、欧盟委员会委员范登布鲁克、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匈牙利常驻该理事会代表贝雷尼、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塔尔奇斯在斯特拉斯堡举行第13次四方会议,肯定了欧盟东扩的积极意义,认为此举将给欧洲大陆带来繁荣与稳定;就科索沃问题交换意见;就建立《基本权利与义务宪章》进行了磋商。

2000年3月14日,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葡萄牙欧洲事务国务秘书科斯塔、欧盟委员会委员彭定康、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爱尔兰国务部长基特、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施威梅尔在斯特拉斯堡举行四方会议,称两组织应共同努力,以避免践踏民主、法律和人权的行为。双方对俄罗斯车臣问题表示关注,在重申尊重俄领土主权的同时,要求俄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保证新闻自由、维护人权。双方还表示,将在东南欧地区进一步加强合作,肯定了欧洲委员会为实现《东南欧稳定公约》中的目标而做出的贡献。

2001年4月3日,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瑞典总理办公室负责欧盟和国际事务的达尼尔松、欧盟委员会委员彭定康、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席拉脱维亚国务秘书里耶克斯津什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施威梅尔在斯特拉斯堡举行四方会谈,发表了《伙伴关系合作声明》,提出共同推进地区民主与稳定,在促进人权方面进行合作;强调保持东南欧稳定的重要性,对南联盟逮捕米洛舍维奇的行动表示欢迎,敦促南与海牙国际法庭进行全面合作。欧盟还向欧洲委员会通报了邀请俄罗斯总统普京参加欧盟斯德哥尔摩首脑会议的情况。

11月20日,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比利时大臣级外交事务助理奈茨-约特布鲁克女士、欧盟委员会委员彭定康、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主席立陶宛外长瓦利奥尼斯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施威梅尔在布鲁塞尔举行四方会议,提出要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反对恐怖主义作贡献。双方还讨论了俄罗斯、乌克兰、南高加索及欧盟东扩等问题。

俄罗斯

自1992年5月俄罗斯正式要求加入欧洲委员会以后,欧洲委员会在不同场合讨论了吸收其加入的问题。欧洲委员会议会于1995年2月通过决议,支持欧洲议会要求欧盟不批准同俄罗斯签订“伙伴合作协定”的决议,并决定暂时中止对俄罗斯加入欧洲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同时表示将继续通过不同渠道同俄罗斯保持对话和接触,并继续执行旨在加强俄罗斯“民主和人权”的“政府间援助计划”。

1995年4月,欧洲委员会各国外长在斯特拉斯堡与俄罗斯外长会晤,重申希望尽快解决车臣危机,俄方也再次表达其要求加入欧洲委员会的愿望。1996年1月25日,俄罗斯在欧洲委员会议会会议上被接纳为第39个成员国。与此同时,欧洲委员会向俄提出了许多条件,除要求它遵守该组织制订的欧洲人权公约外,还要求它在成为正式成员国后的一年内,批准保护少数民族公约,并从成为正式成员国之日起,延期执行死刑,在三年内取消死刑,改善监狱条件,将监狱划归司法部门管理,用和平方式解决车臣冲突,批准引渡公约,履行裁军承诺,归还一些成员国的财产等等。

1999年9月28日,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琼斯顿发表声明称,欧洲委员会对车臣境内出现的暴力冲突表示关注,支持俄罗斯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但要求其停止盲目空袭,避免平民伤亡,敦促俄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11月4日,欧洲委员会议会通过第1204号决议,要求俄停止对车臣的军事打击,实现停火。12月13日,欧洲委员会议会又发表声明,警告俄如不实现停火,将考虑是否继续让俄参与欧洲委员会议会的工作。

2000年4月6日,欧洲委员会议会在斯特拉斯堡做出决定,以俄不停止在车臣的军事行动为由暂时取消俄议会代表团在欧洲委员会的表决权。2001年上半年,欧洲委员会恢复了俄的表决权,但6月28日和7月12日,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琼斯顿勋爵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施威梅尔先后发表声明,对俄处理车臣问题的方式和行动表示不满,敦促俄以政治途径解决该问题,并称欧洲委员会与俄频繁交流有助于促俄有所收敛。9月13~16日,部分欧洲委员会议会议员与俄国家杜马议员组成代表团,访问了车臣地区和北高加索,欧洲委员会员议员再次提出应寻求政治解决车臣问题。

中国

70年代末,中国开始同欧洲委员会建立联系。双方互有往来。1979年2月,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柯斯特访华。同年10月,中国驻法国大使以中国观察员身份出席欧洲委员会议会会议。1980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黄华应邀在欧洲委员会议会发表演讲。

1985年10月,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阿伦斯访华。1988年5月,欧洲委员会议会通过《欧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关系和合作的报告》,要求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给中国以更加优惠的待遇,扩大对中国的普惠制范围,让更多的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支持中国重返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同年5月11~19日,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路易·戎率议会代表团访华。1994年3月27日至4月2日,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马丁内斯应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率团访华。1995年9月,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达尼埃尔·塔尔奇斯率团来京参加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

1998年6月18~19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姜春云率人大代表团对欧洲委员会进行了友好访问。1999年4月16~22日,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欧洲委员会议会议长鲁塞尔·琼斯顿勋爵率领欧洲委员会议会代表团一行八人对我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对外关系局局长德容热访华。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淑铮率团访问欧洲委员会,会见了其议长、秘书长等。

区别

欧盟的“4”个机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法院。在报刊杂志上常常把“欧洲委员会”说成是欧盟委员会,这并不准确。欧洲委员会实际是另外一个独立的机构,虽然它和欧盟委员会的驻地都在斯特拉斯堡,但不能把它和欧盟委员会混淆。欧盟委员会相当于欧洲的“政府”,但是它的职能还没有发展到政府的阶段。欧盟现在在北京有使馆,中国和欧盟之间的联系也是政府间的联系。

所谓欧盟理事会,是各个国家派一名部长到欧盟总部组成的机构。各国部长的工作就是要在理事会讨论具体事宜的时候代表本国的利益。

欧洲法院是由意大利的法学家格拉朗日尔创建的,法院章程是由于里起草的。

欧洲议会的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欧洲议会是由欧盟各国议会派人组成的。第二个阶段是经过成员国普选产生的。但是这也存在着问题。因为毕竟欧洲目前还是分为不同的国家,一国的居民很难对他国候选者的情况有太多的了解。这就给普选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种表达方式,即:欧盟委员会建议欧洲议会表决。这就说明了欧盟的主权还没有完全由委员会转移到议会。这是因为欧盟还在发展之中。它的指导思想很明确,但是它的具体作法还没有达到最终目标。于里也曾经说过,欧盟现在还只是一个“接待单位”。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创行    下一篇 亚洲议会大会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